欢迎访问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爱心传承基金会!设为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群团组织 > 爱心传承基金会 > 基金会章程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传承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7-11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传承基金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传承”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毕业生“爱心传承”活动(即倡导学院毕业生离开母校之际,承诺在三到五年之内,将自己的工资一部分资助给母校的贫困生),引导大学生饮水思源,知恩图报,教育大学生关爱弱者,奉献爱心,扶持学院贫困生,营造团结互助友好的校园文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系部配合运作。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湘潭市河东大道10号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在学院应届、往届毕业生中进行深入宣传,扩大毕业生参与面,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

(二)全面深入提炼“爱心传承”工程所折射出的教育价值,成为学院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

(三)在成功并深入实践该项目后,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和推广,进而产生良好而深远的社会爱心示范影响。

(四)资助学院贫困生,改善其学习、生活条件,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五)主要资助对象及条件:

1、对象:

①品学兼优的贫困生;

②确有需要提供经济援助的同学。

2、条件:

①思想积极向上,积极参与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②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③平时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④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固定收入或父母生病在身无劳动能力者;

⑤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六)爱心基金会资助对象产生程序和基金使用原则:

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资助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预算外资助视具体情况而定,须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1、操作程序:

①由申请人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②基金会组织评审申请人材料,并征求意见;

③基金会每年定期公布资助人员额度,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2、原则:

①对我院贫困生的资助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资助候选人,交基金会决定资助名单后实施资助。定向捐款由本基金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②我院贫困生在获得捐赠时必须与本院“爱心传承”基金会签定承诺意向书,承诺其毕业后,在适当时期,有稳定的收入后向本院“爱心传承”基金会捐赠爱心基金;

③凡“爱心传承”基金会所获赠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爱心传承”理事会。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7名,不多于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内设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并设立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基金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基金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爱心传承”基金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查基金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需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通过以上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爱心传承”活动和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爱心传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爱心传承”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从系部吸收老师或学生成为“爱心传承”基金小组,负责本系的“爱心传承”活动的组织、宣传、发动、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爱心传承”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到校友们践行承诺的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的详细计划。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接受学院老师、学生及毕业生的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爱心传承”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爱心传承”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本基金会对接受毕业生或社会捐赠的款物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爱心传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活动和贫困学生的资助;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学生工作部或基金会执行机构提出,交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机构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在学生工作部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经学生工作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爱心传承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生工作部的监督下,按照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传承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学生工作部备案。

 

                                                                                                            爱心传承基金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第一届“爱心传承”基金会理事会:

     理事长:  秦裕武

     副理事长:朱奇卫

     秘书长:符健

     理事会成员:罗美霞  李治国  杨海斌  曾丹  朱礼  刘堃  孙燕荣 

石桥(学生) 叶来(学生)

 

打印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