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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群众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学院民
  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院党委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和审议学院的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院务公开实行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教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
  重大事项。
  3. 评议、监督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 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正式教职工(含合同制、人事代理制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
  表实行常任制,每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为学院正式教职工总数的25~30%。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1.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参与学院改革,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
  2. 热爱学院,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4. 能履行代表职权,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 因行使正常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
   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选举程序
  1. 教职工代表的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和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2.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先由院工会下达各分工会应被选代表人数,然后各分工会根据代表条件直接选举产生。
  3. 选举按分工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办法进行,凡票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者,当选为正式代表。
  4.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解除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年或五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学院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本届
  任期的一半。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
  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三天之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方案发给教职工代
  表,并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通过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被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全体代表按照工作性质、专业类别划分若干代表组,并推选代表组长,代表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主
  席团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民主评干、生活福利、民主管理提案等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教代会交
   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工会委员会委员。其职
  责是:
  1.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 协商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教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件。
  3. 听取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 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教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5. 审议、通过或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向教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
   职权和作用,提高教职工的民主素质。
  2.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教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
  成员的组成方案。
  3. 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4. 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教职工代表提案。
  5. 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6. 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7. 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士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本暂行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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