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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理职院〔2009〕26号关于印发《学院公有住宅租赁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公有房屋资源管理,特制定《学院公有住宅租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将精神传达到本部门每个教职工,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后勤  公有住宅  租赁办法  通知                                                  

  抄送:院领导,干休所。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校对:徐虹

学院公有住宅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缓解公有住房紧张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住公有住宅的条件

凡家在湘潭市城区(包括昭山、易俗河、九华山)以外,且在城区无住房的学院教职工。

二、租住面积标准(指使用面积)

1.初级及以下职称的,不超过12㎡。

2.中级职称的,不超过15㎡。

3.副高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或任处级行政职务的,不超过20㎡。

4.正高职称或任副厅级行政职务的不超过30㎡。

三、租金(以使用面积为计算基础)

1.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租住标准内租住的公有住房每月按每平方米4元计收租金;

2.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后勤处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按每平方米7元计收租金;

3.对符合条件但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计收租金;

4.凡租住公有住房后擅自转租的,按超面积部分收费的2倍收取现金。

5.学院可视市场情况对租金标准等进行适当调整。

四、住房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租赁条件,但因学院原因不能提供住房且在校外租赁住房的教职工。

2.补贴标准: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或拥有博士学位的150元/月;中级职称的120元/月;中级以下职称的100元/月。

3.补贴程序

(1)本人到后勤处登记,提交租房合同;

(2)后勤处、人事处共同审核;

(3)院长审定。

4.对学院已提供住房,由于本人的原因未住而在校外居住的,不予补贴。

五、租住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不得擅自移动和改装室内设备、设施;

3.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4.不得擅自将住房或床位转租、转借;

5.居住人要爱护公物,屋内设施(包括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水龙头、门、窗、锁、家具等)不得私自调换、转借或拆除,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6.居住人必须遵守用电规定,室内照明、电路及电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动,不得私拉和私接电源,严禁私自加大保险丝和超负荷用电,大功率的家用电器须经请示同意后方可安装,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一切事故均由居住人自行负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可采取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住房等措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租住人应在一个月内退还租住房屋,结清租金等费用。

1.凡调离、辞职等与学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或床位6个月以上的。

七、租金及水电费直接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工资中扣除。

八、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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