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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理职院〔2011〕7号关于印发《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特制定《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物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物品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院领导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  

  校对:胡志军                                (共印8份)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为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使用、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后勤处统一负责及管理,各项工作都要严肃认真。

第四条  各部门和职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管好、用好各类物品。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

第五条  物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基本建设等方面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包括建筑材料、燃料、教学(科研)实验材料、医疗药品等。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包括玻璃器皿、水电维修材料、劳保用品、日杂用品、办公用品、学生实训实验用材等。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和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事业任务及实际消耗情况,编制物品的购置计划,纳入年度的财务预算。

(一)教学单位的教学实验材料及低值耐用品计划由各系部报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二)劳保用品计划由后勤处编制,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第七条  物品的采购

(一)办公用品:

1.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使用、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由本部门负责及管理。如果用办公费购买物资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应主动到后勤处登记、入账、打码。

(二)其他物品:

1.所有低值品、非承包的维修材料(含水电器材)由后勤处组织采购。

2.教学部门的教学实验用材料、易耗品由各使用部门提出计划审批后由后勤处、使用部门共同采购。

3.其他部门所需低值易耗品,由需用部门提出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审查后,院长批准后,由后勤处统一采购。

第四章  物品的验收、报账和记账

第八条  物品的验收

(一)各使用部门对购回的物品,必须经保管员验收。对贵重、稀缺、进口的物品,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变质、损坏、短缺、错货等情况,应及时办理退、补、赔、换等手续。

(二)验收合格后,保管员要分别、详细地填写“材料、易耗品验收单”、“低值耐用品验收单”,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九条  物品的报账

(一)各部门购回的物品,必须凭供货单位的正式发票、供货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包括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或电脑小票、以及物品验收单报账。

(二)除购入单价在100元(含)至500元(不含)的专用设备、单价在100元(含)至200元(不含)的一般设备、单价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家具、以及修理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如计算机配件)须经后勤处登账外,其他物品经有关领导签署后可直接到学院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条  物品的记账

各使用部门要按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分别建立实物明细账,对入库、出库、退库的物品,要认真做好账簿记录,严禁领用未办理入库或出库手续的物品。

第五章  库存物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常备物品仓库,并指派专人保管,做好物品的管理工作。

(一)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标志鲜明、完全整洁、账物对号。

(二)要严防库存物品损坏、变质、丢失。

(三)要定期查对库存。每年至少要对库存物品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第十二条  要认真研究库房物品的合理储备定额,根据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储备的品种和储备量,注意防止因储备过多而造成浪费。

第十三条  对多年未用的物品,要做好质量鉴定。对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要进行处理,其处理的收入要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四条  对国家统配的物资,一般不对外转让,如确需转让,须经院长批准。其转让收入要上交学院财务。

第六章  物品的领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领用物品:

(一)应尽量做到有计划,并按实际需要领用。

(二)对领用贵重、稀缺、进口及民用性强的物品,应从严掌握,领用单位和个人要写明用途,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领用。

(三)对领用的低值耐用品要设立明细账或领用登记簿,并实行“以坏换新,丢失赔偿”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物品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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