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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理职院〔2011〕6号关于印发《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院领导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   

  校对:胡志军                               (共印8份)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我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等正常进行的物资条件,各使用单位及个人都有用好、管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各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度,谁使用谁负责。后勤处建立学院总资产数据库及学院资产总账,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实物账,部门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资产使用人(保管人)为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100元/件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

(一)第一类:土地。

(二)第二类:房屋建筑物。

(三)第三类:通用设备。

(四)第四类:专用设备。

(五)第五类:交通运输设备。 

(六)第六类:电气设备。

(七)第七类: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第八类:仪器仪表及量具。

(九)第九类:文艺体育设备。

(十)第十类: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第十一类: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十二)第十二类:无形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不论购入、调入、捐赠、自制等都要及时计价入账,以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

(一)对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算,按规定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设计费、工资、材料费等计价。

(三)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增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四)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改建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算;房屋和建筑物局部拆除的,其价值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五)对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中一部分的,按所属价值减少其原值。

(六)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按原值计算从财务价值账中清除。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后勤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对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督查。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批量登账及发放管理。

4.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意见,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审核学院各单位、部门物资申购计划。
    6.负责办理资产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登记工作。 
    7.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工作。   

8.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录入资产信息,建立资产明细账,定期与有关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学院资产价值帐建立与管理,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采取分类归口的管理办法。

(一)任何人员未经资产管理科和院资产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均不得私自将所管固定资产进行调换、转让、外借、拆卸等,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资产科的指导,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管好资产。

(二)设备归口部门应具体地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经常性的技术检查、维修,并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施,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可用。

(三)设备归口部门依据各类设备的性能、操作繁简程度和维护保管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仪器设备。

(四)各部门应建立按品名、数量分类的固定资产保管账(二级账目)以及固定资产明细账(三级账目),资产明细账应由责任人签字认可,责任人签字后的明细账应备份交后勤处存档。

(五)后勤处应及时认真将新增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数据库,后勤处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账的管理,并按品名、数量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

(六)学院教职工退休、调出,需先到后勤处办理资产责任转移手续。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必须将所管的固定资产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与后勤处核对账、物,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管交接。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  学院每三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后勤处、计财处、纪委人员、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参与清查。后勤处每年与计财处进行一次帐帐清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包括调入固定资产未入账、购置或自制固定资产未入账,以及账面核销而实物仍在使用等几种情况。

(二)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所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盘盈清单”,到后勤处办理增加手续。

(三)盘亏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后填写“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上级批准后,由原使用单位持批准手续及明细账到后勤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包括报废、报损、维修等都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一)固定资产内部调动程序:需要部门提出申请→需要部门主管院长同意→调出部门签字→调出部门主管院长同意→调出、调入双方资产保管人员共同到后勤处资产科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二)固定资产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耐用期,确已丧失效能的。

2.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的。

3.已不能使用,又不能改作他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后勤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计财处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院长审定→后勤处收回仓库或进行处理。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处理权归后勤处,后勤处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手续及残值回收。

(三)固定资产维修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单办理审批手续。所有零配件实行以旧换新,报废零部件上交后勤处入库管理。

第八章   丢失、损坏、挪用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维护学院财产不受损害。

(一)发生资产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丢失、损坏大型贵重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专案进行处理。

(二)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的按下列条款处理,并按学院绩效考核办法扣考核分。

1.丢失资产的,由直接责任人按折旧后的现值赔偿。

2.损坏资产的,修复的相关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三)禁止公物私用。经考核办、后勤处认定确属公物私用的,每次由责任人按资产原值的5%向学院缴纳使用费,并扣考核分0.5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手续使用统一表格,从后勤处网页上下载或从后勤处领取。包括:资产保管责任人转移手续、物资申购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维修单、资产报废审批单、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工作列入各部门工作考核范围,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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