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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31 16:48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坚持“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之外的事项,都应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主体是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嵌入办文程序,成为公文处理的必经环节。省直各部门在办文时,对于非涉密事项要标注“主动公开”,办文结束后自动实行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要全面详尽,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

第八条 制度办法公开是指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需要重新修订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的,要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及时公开修订后的制度办法。

第九条 申报流程公开是指公开每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扩大专项资金政策的知晓面和影响力。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开是指项目评审完成并按程序报批后,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分配结果公开是指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得到妥善处理后,将最终确定的资金下达文件原文公开。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公开是指每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结束后,将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如需进行整改的专项,整改完成后要公开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五”公开要采取多层次、多样式、多渠道的公开方式,做到广而告之。其中,面向社会申请、直接分配给企业和居民的专项资金,要在《湖南日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面向市县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在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项资金全程公开专栏,有条件的部门还要探索在门户网站上建立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实现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审核等管理内容的集中化、数字化处理。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要在专项资金全程公开专栏中设置社会公众咨询与反馈栏目,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询问、意见或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资金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应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审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保密审查制度,任何预算信息公开之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省直各部门要建立严密的保密审查流程,对拟公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预算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公开把握不准时,应当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应当缓拨或停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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