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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5 17: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2020-2021年度财务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1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为落实税法要求,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定计算方法、申报征收管理和施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纳税人。即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

1.《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

适用《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相应类型确定。

适用《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的,按照所列明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等,计算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假设某规模化禽畜养殖场通过排放口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某月生猪月均存栏量2000头,猪的污染当量值为1头,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水污染物当月应纳税额为:2000÷1×3=6000元。

3.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

假设某小型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某月污水排放量为90吨,小型企业的污染当量值为1.8吨污水,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水污染物当月应纳税额为:90÷1.8×3=150元。

(2)不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假设某医院有病床140床,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程序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医院的污染当量值为0.14床,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为:140÷0.14×3=3000元。

假设某餐饮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营业面积为400平方米,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为430/月,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月应纳税额为:430×3=1290元。

假设某宾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有床位100床,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月·床,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则其月应纳税额为:100×3×3=900元。

4.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假设某餐饮企业营业面积为200平方米,烧煤产生废气,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为66/月,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则其月应纳税额为:66×2.4=158.4元。

5.施工排放扬尘

假设某楼盘建筑工地某月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为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其对应的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合计为0.428千克/平方米·月,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则当月应纳税额为:(1.01-0.428)×3000÷4×2.4=1047.6元。

2.《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申报征收管理

《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适用本办法纳税人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保管相关资料。

《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协作。

(四)关于标准解释和实施时间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小型企业的征收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未尽事宜和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单位。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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