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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2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处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政府令第255号)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领导为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求。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全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纪检监察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预决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二)经济类合同。

(三)确有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向主管领导报告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每年向省教育厅提交内部审计工作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研究制定校内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学校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参加学校有关的会议,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移送案件审理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结果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的要求,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组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对象可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项审计。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是否被采纳,不影响审计报告的形成。

第二十二条  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文件,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纪检监察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纪检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及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委处理等建议,报主管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对审计报告揭露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如实反映审计事实,不得超越权限,不得协同被审计对象隐瞒事实真相。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如知情不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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