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职能部门 > 组织人事部 > 人力资源 > 工资福利

《湖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人社部、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启动实施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以人、财两厅名义印发了《湖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实账累计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对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还制定出台了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管理规则、管理合同指引、数据交换规范、归集账户管理、经办规程等十多个配套政策。这些都为制定《办法》提供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制定本地化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对于推动我省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计划管理、机构选择和管理费、基金归集、基金账户管理、基金支付、投资风险防控和考核、信息披露、监督检查、附则共11章39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参与方的定义、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合同备案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了我省职业年金管理的组织架构设计,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明确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各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计划管理。明确了我省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计划设置、计划层资金分配的工作指导原则。

第四章,机构选择和管理费。明确了初始职业年金计划的数量,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的选择方式,确定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的构成及标准。

第五章,基金归集。规定了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的开设以及资金归集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基金账户管理。规定了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和记账利率。

第七章,基金支付。明确了支付计划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来源、支付资金收益归属等内容。

第八章,投资风险防控和考核。明确了风险防控要求、机制以及考核机制,确定了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九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

三、《办法》的具体明确

我省的《办法》主要对国家政策未作明确规定或仅作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具体明确和细化的方面作出规定,具体明确就是在工作职责、计划个数、管理机构选择、管理费提取、资金分配和支付计划等六个方面。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和2017年10月16日及2018年6月8日、12月11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在《办法》中明确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中计划个数、计划存续、计划调整、重大违规处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必要时,决定提请省政府审议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受托人评选方案,确定评选委员名单,组织受托人评选。明确了人社厅、财政厅为职业年金工作主管部门。

(二)明确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初始计划数量。92号文件规定“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已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设置的职业年金计划数量有5-10个不等。基于我省职业年金基金总体规模及投资的规模效益考虑,按照“从严控制、规范起步”的原则,既分散风险又保持适度竞争,《办法》提出全省职业年金初始设7个计划,合同期限3年。

(三)明确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但并未明确选择托管人和投管人的方式。为给受托人一定自由权限,又通过规则进行适当限制,保证良性竞争、优中选优,《办法》中明确由代理人制定投资管理组合数指引,采取由入选的受托人共同打分的方式确定入围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四)明确管理费的提取方式。92号文件只规定了“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确定,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并未明确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方式。为了激励受托人和投管人提高投资业绩,《办法》将管理费从结构上划分为基础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两块,基础管理费保底,绩效管理费根据绩效情况提取,在总费率上控制不超过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规定的上限,但具体标准不在《办法》中予以明确,而由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五)明确资金分配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0号)规定“代理人明确统一计划的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基于“初始重公平、后续看考核”的考虑,为促进各机构充分发挥能力,提高收益率水平,《办法》明确初始资金在各个计划间平均分配,后续新增资金严格按照各计划的收益情况通过一个具体公式进行分配。

(六)明确指定二个支付计划。已出台的国家政策没有规定支付计划的数量和发放方式,各省份在实际操作中可选择指定支付计划,也可选择从各受托计划中赎回资金。为精简投资和经办对接的环节,《办法》采用指定二个支付计划的做法,使流程更简便、时效最快。

政策原文: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1903/t20190315_5295733.html

打印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