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职能部门 > 组织人事部 > 人力资源 > 工资福利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1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6月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丧葬补助费是为处理职工丧事,适当给予职工家属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我省分别在1997、2001、2005、2009、2013年进行了标准调整。

二、适用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三、调整后的标准

(一)丧葬费。继续按因病死亡标准7000元、因工(公)死亡标准9000元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居住在长沙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460元调整为75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390元调整为635元。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425元调整为69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385元调整为630元。

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25元调整为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40元调整为215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60元调整为235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30元调整为205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对象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其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生前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湘人社规〔2020〕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高。因此,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对象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关于离休人员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

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按惯例一直给予优待,由省委组织、省委老干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另行制定标准。

(三)关于火葬的问题

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删除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内容,故不再对火葬问题做出规定。

打印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