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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08-07-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由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生效。总体来说有三大要点:一是今后省内高校招收的省内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二是在校大学生所生的孩子的户口不能落户高校;三是,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
   《管理办法》涉及的学生有两类:一是,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二是,按照中职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
    关于户口迁移 
    ●本省生源就读省内高校不迁户口
   《管理办法》指出,对省内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省内普通高校、中职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校、中职录取的福建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户口不迁移至少有三大好处
    省公安厅说,事实上,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至少有三大好处:第一,由于在校学生不论户口在哪里,毕业离校时享受同等待遇,不办理户口迁移,因此入校时,学生就不必忙于办理户口迁移。
    第二,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要办理户口迁移;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所需条件与户口在校的毕业生相同。而户口在校的学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只能落在就业单位所在地。
    第三,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与应届毕业生享受同样户口迁移条件。
    但是,如果超过三年才找到工作,不再享受与应届毕业生同样户口迁移条件,这些人应先向就业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关于户口落户 
    ●毕业生离校后户口不能留高校
   《管理办法》指出,对于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离校后不能将户口留在学校,如果未办理迁出手续,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离校时这些学生户口要迁往哪里呢?《管理办法》说,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应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未落实单位的,其户口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半年之内,毕业生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但是,如果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要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未及时办理落户,有处理措施
    新规也对长期持《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规定了一些适当的处理措施,即如果这部分人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应届毕业生所持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要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人才派遣毕业生可落户集体户口
   《管理办法》放宽了人才派遣单位落户限制,即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
    ●到山区就业,落户有多种选择
    新规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即对这类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落户。如果他们因再次择业到其他地区工作,本人申请户口迁入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户口手续仍然按照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方式。     
     毕业生在办理落户时可选择哪些地点作为落户地址?
     普通高校、中职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三)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四)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五)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毕业生离校后办理落户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户口落户时,应提供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时,应向提供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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