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信息网! 网站导航

2007年高职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7-08-12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和一个实习工厂。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主要领导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依照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坚决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一志愿一档的考生。对非一志愿一档报考的考生的投挡,我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考生应试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和省级助学金及学院勤工俭学岗位。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院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条 咨询我院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
  学院网站(www.hnlgzy.net)、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732-8520170。
  第二十一条 我院将在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