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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读本

发布时间:2021-06-29 16:1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坚持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要研究法治宣传教育新机制新方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的启动之年。深入谋划和推动“八五”普法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五”普法期间,我省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全省普法宣传,“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湖南建设年度盛典”成为“湖南名片”,“你学法我送票”普法活动参与人数连创新高,“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遍地开花,尤其建立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制度,组织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年均150余万人次,有效提升了全省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素养和能力,受到广泛肯定和好评。但是也必须看到,我省法治宣传教育仍然有不少工作要做,法治在全社会的信仰需要进一步增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自古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仿在行动中。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效仿学习、自觉遵守,领导干部装腔作势、做表面文章,法治则会丧失群众基础、影响公信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全社会崇尚和厉行法治的风尚,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石。

为进一步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我们在认真总结“七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编写了《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八五”普法导读·2021》,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法导读、年度重点、以案释法四个编目,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专业精湛的剖析、鲜活生动的案例释法明义。希望全省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加以学习,切实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贯穿到工作和生活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提升法治能力,着力为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贡献法治力量!

是为序!

范运田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副主任

湖南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第一编 法治理念

 

一、党的领导是“定海神针”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法以强国、宪以载道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五、法者,治之端也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七、道远且长,虽远必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八、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九、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动员令”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十一、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二编 新法导读

 

一、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二、行政处罚“升级版”,以良法促善治

行政处罚法

 

三、既是严管,也是爱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四、赏厚而刑,刑重而威

刑法修正案(十一)

 

五、因症施治的“国家方案”

长江保护法

 

六、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七、是“家事”,也是“国事”

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编 年度重点

 

一、统领法典,总揽全局

民法典·总则篇

 

二、有恒产者有恒心

民法典·物权篇

 

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法典·合同篇

 

四、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篇

 

五、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六、承前草创,启后规模

民法典·继承篇

 

七、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

 

第四编 以案释法

一、谁该为我的青春“买单”?

陈某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

 

二、自作孽,不可活

云南马建国刺死疫情防控人员案

 

三、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张玉环再审无罪案

 

四、刑事民事责任“算总账”

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

 

五、剑指懒政惰政之“有错难改”

尚某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

 

六、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法案”

因父亲去世请假未获批引发的辞退案

 

七、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山东栖霞矿难事故迟报瞒报案

 

八、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案

 

九、推进教育整顿,打造政法铁军

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周某腐败案

 

十、增强责任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某大学涉密文件泄密违规处罚案

 

 

 

第一编     法治理念

 

当历史的车轮来到 2020年,对于行至民族复兴关键一程的中国而言,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2020 11 16日至 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是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一、党的领导是“定海神针”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律精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由谁领导的问题,科学指明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为我们澄清了思想的困惑、厘清了实践的障碍。事实上,在我国,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主导者和引领者,依法治国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指向,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基本方式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从来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第一,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第二,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第三,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一方面,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从领导干部到每一名党员,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法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坚持依规治党,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立“明规矩”、破“潜规则”,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依法治国起到最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法理探微

党和法、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早在 19世纪 40年代科学社会主义创立之际,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欧洲工人运动尤其是 1848年欧洲革命的经验时,就明确提出党的集中领导的必要性:“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在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攻击点上。”在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就对巴枯宁的“支部自治”等观点进行了批判,指出,如果没有集中的领导,没有权威,党就不可能成为坚强的统一组织,不可能有统一的行动。1871年,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他在 1873年发表的《论权威》一文中特别强调,权威和服从不是由人的主观愿望确定的,而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中国这样拥有 14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这个无可替代的核心,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于领导核心,毛泽东主席讲得很形象也很明确:“一个桃子剖开来有几个核心吗?只有一个核心”,“要建立领导核心,反对‘一国三公’”。1983年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提出,全党必须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是多次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重要性。新中国成立 70年来的国家治理实践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就如同“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哪个领域、哪个方面、哪个环节缺失了弱化了,都会削弱党的力量,损害党和国家事业,也就谈不上“六合同风,九州共贯”。

 

法治实践

2014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召开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

2018 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

2018 8 24日,在中南海怀仁堂,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这个职位由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引起海内外高度关注。习近平同志既是顶层设计者,也是躬身践行者。习近平同志定方向、定规划、定举措、抓落实,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全面系统研究解决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曾重点谈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他说,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

2019 2 16日,习近平同志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文章指出,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法治故事

2016 7 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5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习近平同志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20203 10日,习近平同志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同志在火神山医院办公楼外广场接见湖北省和军队、外地支援湖北医护人员代表,致以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他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总书记,您到湖北考察时说,武汉人民喜欢吃活鱼,要多组织供应。不到一个星期,活鱼就送到了我们社区。”5 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现场,来自湖北的代表禹诚从座位上站起身来深深鞠了一躬说,“来之前,大家委托我一定要说一声‘谢谢’!感谢总书记,感谢党中央”。禹诚代表的话表达了全国人民对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感恩之心,也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抗疫斗争中发挥的中流砥柱作用。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和支持,中国才能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我们才能成功战洪水、防非典、抗地震、化危机、应变局,才能打赢这次抗疫斗争。

 

二、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律精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一切为了人民,这是法治中国的目标指引。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同志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人民的意志理所当然地应该上升为宪法和法律,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体现权威性。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注重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们需要通过不断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注重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

 

法理探微

“民”与“法”相融,彰显人民至上。“人民”,是习近平同志在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不断提及的词。全面依法治国,这项涉及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伟大事业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守人民立场。民法典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利:从腹中胎儿、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每个个体的合法权利都受保护,这是一本大写的公民权利宣言书;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这部鸿篇巨制的民法典也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首部民法典的核心是“人民至上”,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点和人民意愿。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让“民告官”更有底气;把“立案难”变成“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将“跑断腿”变成“异地执行”“一网通办”。

——一份温暖人心的成绩单。我国每 10万人命案发生数处于世界最低水平;公安交管改革累计惠及 8亿多人次;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达 95.55%。

——依靠人民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快融合;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落实;更多人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亲历公正的实现;见义勇为者在法律支持下“理直气壮”。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

第一,坚持立法为民,助力良法善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检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为人的更全面、更充分的发展提供保障。对于新时期的立法,习近平同志直指关键:“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要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着力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真正做到“人民有呼、立法有应”。

第二,坚持执法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习近平同志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纠正老爷作风、衙门习气,杜绝吃拿卡要那一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人民群众在执法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一旦出现司法不公正的现象,那就是“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等,将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依法妥善处理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实践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习近平同志不可动摇的信念。“我将无我,不负人民”,展现了习近平同志崇高的人民情怀。他曾深情地说:“当年我离开梁家河,人虽然走了,但是心还留在这里。那时候我就想,今后如果有条件、有机会,我要从政,做一些为老百姓办好事的工作。”

用法治力量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护航体现了习近平同志的人民情怀。习近平同志在宪法公布施行 30周年大会上曾说: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 2018 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曾指出: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他强调:“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各类环境污染呈高发态势,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这样的状况,必须下大气力扭转。”习近平同志这句话说出了很多人心中之痛,必须打破“唯 GDP”的政绩观,保护好绿水青山,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搭建起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2020 11 16日至 17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再次鲜明提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法治故事

2006 5 25日,迎着蒙蒙细雨,习近平同志又一次来到下姜村。在村里的养蚕室,他详细了解了村民的养蚕情况。这时,有的记者为了抢拍镜头,踏进了养蚕室的桑叶空隙间。习近平同志见状连忙说:“小伙子,当心把人家的蚕踩坏了。农民养点蚕不容易!”

在村党员活动室,习近平同志与大家谈起了基层党建工作。他首先给大家讲了一个故事:一个偏僻的小村庄,因为他们的支部书记生病了,一天之内村民自发筹集了数万元手术费为他治病,村民们说:“就是讨饭也要救他。”这位支部书记就是曾担任永嘉县后九降村的党支部书记郑九万。郑九万在工作岗位上一心一意办事,始终记挂群众的冷暖。习近平同志环顾着大家继续说:“可以说,郑九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深刻揭示了‘老百姓在干部心中的分量有多重,干部在老百姓心中的分量就有多重’的丰富内涵。一个地方要发展,没有一个战斗堡垒是不行的,干部不为民办事是不行的。因此,广大农村党员要做生产发展的带头人,要做新风尚的示范人,要做和谐的引领人,要做群众的贴心人。”

 

 

三、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法律精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走什么路的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总结法治建设成功经验,根据新的实践要求,制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直面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由此按下“快进键”、步入“快车道”。

如果把国家发展比喻成动车飞驰,法治就是铁轨;如果把治国理政比喻成建桥筑楼,法治就是地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理探微

2013年,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重要演讲时,习近平同志这样说:“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法治道路的选择也自然如此。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独特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走独特的法治道路。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风景这边独好”;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习近平同志提醒千万不能“邯郸学步,失其故行”;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习近平同志勉励我们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习近平同志妙语频出,发人深省。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从 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频频立法,彻底打开“法律之门”;从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沿着这条道路前行,只有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法治实践

2006 4月,在习近平同志提议下,中共浙江省委召开了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部署,率先开启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探索,并睿智地概括了法治建设的要义:“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要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十多年来,浙江始终秉承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取得了丰硕充盈的实践成果、有效管用的制度成果和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以此谱写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的浙江篇章,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 96.84%,浙江省被公认为全国最安全、最公平、最具活力的省份之一。

2014年,金秋十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全面展现在世人眼前。“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法治故事

2015 10 20日下午,习近平同志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提出“中华法制”概念。他高度评价我国的法制文明,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云梦秦简的出土,证明了公元前四世纪左右,秦国的法律规范已涉及立法、行政、民事、经济、刑法、诉讼、狱政、司法鉴定等诸多方面,确实达到了史书中所说“秦皆有法式 ”的地步。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有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其间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绝无仅有的。

习近平同志说:“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体系。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成为儒家“仁政”学说的核心内容,并最终被吸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正是民本思想的传承,对皇权专制形成了强大的制约力量,从而保持了传统文化不因专制主义思想的不断强化而失去活力,丧失创新精神。

四、  法以强国、宪以载道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法律精要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富国之圭臬、强国之重器。在习近平同志心中,宪法始终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多次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好宪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一直保持着生机活力。我国宪法为什么能保持生机活力?习近平同志给出了答案:“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的“宪政”有本质区别:第一,坚定宪法自信。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规定了国家社会运行最根本问题,也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好宪法。第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我们应当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平衡,避免以“改革”“试点”等名义破坏宪法秩序的现象,使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的执政活动中得到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第三,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弘扬宪法精神,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理探微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根本上要求规则本身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法律之治应该达到一种更高水准的宪法之治。回顾我国宪法近 70年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过程中,全国有 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学习讨论,提出了 118万多条意见,这在世界制宪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毛泽东主席说:“搞宪法是搞科学。”“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和推动下,我国宪法实施的实践不断丰富,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通过宪法修正案,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依法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设立国家宪法日,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国家标志法律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依据宪法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维护宪法权威和香港的宪制秩序。正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不断完善,才能够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以强国、宪以载道。”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与教训都表明以宪法之治为根本皈依的现代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历史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的一系列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标志着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原则,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至上的法治地位。三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这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独特优势,这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要求。五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六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实施监督机制。七是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措施。正是由于我国宪法凝结着人民建构良好秩序、寻求美好生活的愿景,同时又蕴含着供给法治需求的制度能力,所以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最高遵循,确保宪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能够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法治实践

对于宪法的重视,贯穿习近平同志从地方到中央工作的全过程。习近平同志的政治理论著作《知之深爱之切》曾披露,早在 1983年,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县工作时就提出:“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使人民群众知法、依法,自觉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在浙江工作时,他在 2002年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 2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即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2012 12 4日,刚刚履新中共中央总书记不足一月的习近平,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周年大会并发表讲话。在讲话中,他鲜明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8 2 24日,在中南海怀仁堂,中央政治局就贯彻实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说:“我们学习的这个地方,同我国宪法有密切的联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在这里通过的。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学习,具有特殊意义。”

2018 3 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习近平同志面对近 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13亿多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铮铮誓言,以上率下,展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

 

法治故事

习近平同志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杭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起草地。毛泽东主席历来重视宪法,早年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就领导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 12 24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时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 1 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毛泽东主席宣布由精挑细选的 33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主席亲自率领的宪法起草小组从1953 12 27日进驻杭州,住进了位于西子湖畔的刘庄一号楼。毛泽东主席首先提出了宪法起草的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直至 1954 3 15日离杭返京,历时两个多月“四读通稿”,宪法起草小组圆满完成宪法草案的起草任务,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杭州初具雏形,这凝结了无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思想结晶。

宪法起草委员会从 1954 3 23日到同年 9 12日一共举行了 9次全体会议,其间宪法草案经历三次讨论,1.5亿人次参与大讨论,收集 100多万条意见,最终形成 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奠定了新中国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

杭州与宪法有着不解之缘,相关部门在杭州西湖畔北山路 84号大院内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当是众望所归。

 

 

五、法者,治之端也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精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与国家治理、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关系问题,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指明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路径。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法理探微

新中国成立 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到与时俱进修改宪法;从推进重要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到出台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到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到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经验证明,只有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才能不断提升。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任务之重、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必须涉险滩、啃“硬骨头”、打破利益固化藩篱,这些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这对缓解经济社会转型造成的阵痛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抓手。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核心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法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市场主体、财产权、交易规则、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服务引导、社会保障、对外开放等方面,持续深入地改进制度、健全机制、完善规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化水平。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以法治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国家治理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基层治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问题,用法治方式、法律规则处理问题,在基层治理中持续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法治实践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是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一场考验,如何答好疫情防控的“法治考卷”?

2020 1 25日正值农历正月初一,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决策部署全面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旗帜鲜明地提出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依法、科学、有序,“依法”被摆在了首要位置。

2020 2 5日,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别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全面依法防控的要求下,各地依法采取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严格的防控措施。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教条僵化、简单粗暴,从本位出发,采取了一些不合情理甚至明显违法的偏颇、极端防控措施。有的直接粗暴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如实施擅自断路、封门等所谓的“硬核”防控;有的发布政令对部分外省务工返岗人员“一律劝返”;有的不让租户进入小区,声称“没有房产证一律遣返”“没有房本,先交 50万元保证金”……

2020 2 12日,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在中央三令五申和舆论的呼吁下,一些“脱轨”的地方、部门、单位重回法治轨道:东部沿海某省多地纷纷撤销“一律劝返”政令;各地设立的“关卡”陆续有序取消;而用“房本”阻碍外来务工人员回家之路的成都某小区,已向居民发送致歉信并改正错误;关于疫情防控人员打砸麻将桌一事,乡长也两次登门道歉……

 

法治故事

1963年,“枫桥经验”经毛泽东同志批示后在全国推广,58年来历久弥新、经久不衰,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光辉旗帜。2003 11月,习近平同志赴枫桥调研,当得知全镇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 97%,其中 80%以上的民事纠纷在村和企业就得以调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时,他开心地笑了。2004 8 4日,在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作为总抓手,贯穿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始终。

2013 10 11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枫桥经验”产生之初,枫桥人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民间自治传统来解决基层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必须探索出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来适应日趋多元的利益诉求。这些年来,枫桥镇利用“枫桥经验”不断推进基层法治,积极创建民主法治村,实现“一村一律师”全覆盖,法治理念全面融入基层治理实践。从桐乡高桥街道越丰村发源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经验走向全国,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

 

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律精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什么目标的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包括: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组成的多层次、多领域的宏大整体。静态文本的法律赋权和动态过程的法治赋能,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法律表达。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与法律法规衔接、自洽并相互支持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将抽象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分解、具体化为“看得见”“能感受”“可操作”“易评价”的系统,解决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理论向实践有效转化的方向和路径问题。

 

法理探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与之前的“法律体系”只有一字之差,其意义是什么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治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督法到法治保障的全部法治运行体制和机制,法治体系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

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法律的实施和实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五个“抓手”:

抓手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前提和制度基础。截至2021 3月,现行有效法律 282件、行政法规 608件、地方性法规 12000余件。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一些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不协调、不适应、不好用的问题,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今后,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

抓手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实际上是将“五大体系”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生活中的法”的动态过程。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应紧紧围绕三个重点:确保宪法的全面实施;严格执法,在执行法规中坚持标准不放松,确保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确保公平与正义原则贯彻司法活动始终。

抓手三: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永葆生命力的动力之源。新形势下推动法治监督体系向纵深发展、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应抓紧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发挥三项权力运行机制内部监督和内生约束能效;同时,紧紧围绕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几大监督机制持久发力,充分发挥多元、外部监督能效。

抓手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和强大推动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水平,为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和数据支持;夯实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的理论基础,聚焦法治保障中的难点问题,探寻突破方法。

抓手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任重道远,目前现行有效党内法规约 4100部,后续仍需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发展和无缝衔接,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有机统一。

 

法治实践

民法典是习近平同志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完成的重大立法成果,这也是我党历来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的重要成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了部署。20166月、2018 8月、2019 12月,习近平同志主持三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 3个草案。经过 5年多的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2020 6 16日出版的第 12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同志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同志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要做到“5个加强”: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法治故事

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对此,习近平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整改。2018 8 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 3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

第一,立法上“放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10类活动,而在《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却被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 3类活动。而这 3类活动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 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2013 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

第二,执法上“放弃”,不作为、乱作为。在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甘肃省从主管部门到保护区管理部门,从综合管理部门到具体审批单位,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以致一些违法违规项目畅通无阻,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名存实亡。比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 2014 10月国务院批复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后,仍违法违规延续、变更或审批 14宗矿权,性质恶劣。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和验收工作中,以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前置审批作为“挡箭牌”,违法违规核准、验收保护区内非法建设项目等。

2017 7月,经党中央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据统计,共有 97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其中包括省管干部 25人、县处级干部 41人。

 

七、道远且长,虽远必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律精要

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构想体现了目标引领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思维,凝结着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建设所处阶段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思路和有效方法。

“共同推进”说明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在政府工作中就是要严格实施法律、做到依法行政。

“三位一体”说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

 

    法理探微

“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我们党先后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 ,都是从当时所处的历史阶段、为解决当时的问题所提出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 ,推进法治的重点放在厉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上。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展开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就摆在面前。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 ,公权力不守法 ,就难以根治“超越宪法法律行使特权”的问题 ,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法治建设的重点必须放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上。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 :“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 ,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 ,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从法治建设发展规律上看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都是紧密联系、相互支撑的 ,不同历史阶段可以有所侧重 ,但最终还是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可以有各自的建设重点 ,但最终是要“一体建设”,只有这样 ,才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

“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在“共同”上下功夫 ,在“一体”上做文章。依法治国是就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的 ,依法执政是就党的建设和执政方式而言的 ,依法行政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 ,看似不同的着力点 ,实质上都是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共同”上下功夫 ,就要求在法治中国目标引导下 ,按照“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要求 ,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协调发展。很难想象,“各拉各的调 ,各吹各的号”能够建成法治中国。例如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重要标志 ,实现良法善治 ,就要考虑到“良法”既包括国家法律 ,也包括党内法规 ,“善治”既包括国家、政府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也意味着不断提高党的建设水平。在“一体”上做文章 ,就是要在理念上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认识 ,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建设的内容上 ,必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确定的目标、安排的任务和采取的措施不冲突、能衔接、可支撑。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上 ,必须做到实事求是 ,统一步调。

 

法治实践

2014 5 26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再次告诫我们,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与“依法执政”相对立的,就是执政不依法。在一些党政负责人那里,“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越权执法”等情况仍然存在。不该他管的事情他瞎管,该他管的事他乱管,这样的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在人民群众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权,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给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要把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里,也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装进法治的笼子里,这是建设法治政党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制定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这是一件关系全面依法治国长远发展的大事,必须办好”,“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2021 1月,党中央印发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这些规划共同构建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全国各地应当做好“真抓实干”的文章,让法治规划在基层落地生根,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法治故事

2005 6 17日,是让浙江省武义县后陈人至今难忘的日子。这天,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来到后陈村调研。之所以选择这个地方,是因为它成立了新中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这要追溯到 20世纪 90年代中期,随着高速公路、工业园区建设,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的 1200余亩土地陆续被征用,征用款累计达 1900余万元。当时由于村里重大决策不公开,村务不透明不规范,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危机与日俱增。2003 11月,时任武义县白洋街道工办副主任的胡文法“临危受命”,到后陈村兼任村支书。胡文法领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连续四天开会到深夜,最终达成共识,设立一个第三方监督组织——村财务监督小组。小组成员除分管纪检的支部委员和出纳外,由全体村民从非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村民中选举三人组成,每月对村两委的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公示。2004 6月,后陈村选举产生了新中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

习近平同志调研后说,后陈村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他一直关注着,这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方向肯定是正确的,并鼓励村里进一步深化做法,为全省提供有益经验。习近平同志的肯定让村监委的干部吃了定心丸。这些年,村监委把账目公开“贴”进电视里,什么事项、开支多少、经办人是谁……每张发票都标注得清清楚楚。连续 15年,后陈村保持了村干部“零违纪”、村务“零上访”、工程“零投诉”、不合规支出“零入账”的记录,成为全国闻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村民对此赞不绝口。

让后陈村人更没想到的是,他们的“治村之计”会上升为“治国之策”:2010年,全国人大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作出了“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后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度,后陈村与安徽小岗村一样,也成了具有时代标志意义的村庄。

 

八、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律精要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是指引我们走向法治中国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

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习近平同志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完善科学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推进严格执法,要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习近平同志强调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法理探微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立法工作要求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标志。科学立法既要讲质量 ,也要讲效率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如今,我们的立法已成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铁闸”:出台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一步搭建国家安全领域基本制度框架的“四梁八柱”;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向公众传达“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坚定态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等一系列法律试点授权,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从“执法必严”到“严格执法”。“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坚持“严格执法”,正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执法的本质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 ,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严格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严格依法办事。我们既要防止有法不执 ,也要防止有法乱执。尤其要防止多样的、变相的“新形式”行政违法的出现 ,严格纠正越权执法、违法执法、钓鱼执法、逐利执法。

从“违法必究”到“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不仅要“公平正义”,而且要“感受得到”。把案件判公是法官的应有之责,还要把人心判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针对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司法机关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门槛;针对权力干预司法,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顽疾,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设置“隔离带”、架起“高压线”;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责任倒逼公正、保障公平。

从“有法必依”到“全民守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活跃在决策听证会上的市民、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查看政府“账单”的网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等凝聚着法治社会的正能量,推动着我们法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与法治社会不相和谐的现象并不少见。

 

法治实践

100-1=0”。习近平同志在 2014 1 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这一的“法治公式”,振聋发聩。“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2014 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习近平同志说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此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批条子”“打招呼”……一系列举措环环相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不断夯实。2017年春节前夕,被看押 4年多的云南勐腊县村民卢荣新被法院二审宣判无罪,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中。冤案昭雪的背后,是习近平同志的“法治公式”在推动司法体制实现历史性变革。

 

 

法治故事

2014 1 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讲了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派出所原所长吴春忠同志不徇私情的故事。

吴春忠一直扎根在海南东方市天安乡基层派出所,一干就是 31年。1985年,东方市天安乡发生了一起案件:不同村组之间发生冲突,一位黎族村民动手砸了另一个村的人的房子,还致人重伤。吴春忠闻讯赶来后,发现这位涉事黎族村民,居然是一位相交多年的好友。了解情况后,他亲手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多年好友抓捕归案,并告诉他:“你是我最好的朋友,但人情大不过法律。公安机关如果不能秉公执法,还怎么取信于民?”他对前来为该村民说情的领导干部说:“我要是放过他,就是说假话、办假案。你身为领导,怎么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在犯罪分子的眼里,吴春忠是他们的“克星”。在吴春忠的带领下,2010年以来,辖区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同比下降 35%,治安案件数量下降 60%。2011年“清网行动”期间,吴春忠身患重疾,要靠吞食大量止疼片才能忍住剧痛。当时,天安派出所正在追查一名在逃 10年的犯罪嫌疑人。吴春忠强忍剧痛,辗转海口、佛山、中山多地,最终将犯罪嫌疑人追回。

习近平同志在讲述完吴春忠的故事后,强调“这就是好样的!”他认为,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司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对执法司法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他要求政法机关“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政法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九、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动员令”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法律精要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方面,而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是全球法治的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

第一,坚持法治思维。在新的形势下稳步推进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际交往和协作,需要坚持法治思维,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又要努力推动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我国企业“走出去”实际需要的条约和法律规则网络,构建完善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应对外部风险做到有法可依,捍卫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和地区组织立法工作,从国际法领域的“跟跑者”转变为“领跑者”,在国际关系处理、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等方面提出中国主张,发出中国声音。

第三,规范法律实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公开透明、于法有据,对国内外各方主体一视同仁,公平执法。法院对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应当进行充分研判,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涉外企业正确应对法律风险提供行为指引。相关组织(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等)也应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及时发出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同时帮助外贸企业检测法律风险,协助外贸企业应对涉外诉讼、仲裁和调解。

第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中重要一环。”我国需要一批熟知国际法律规定并精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专门涉外法治人才。高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应当制定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律的培养方案,培养德法兼修的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要为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实践机会,并在反复实践中持续培养,不断精进其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

 

法理探微

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徐徐开启。是年 1 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这一年中美之间也发生了一起法律大事件,美国公民杰克逊等 9人代表 300多人状告中国政府,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湖广债券案”。代理中国政府在美打这场官司的是美国著名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此案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恶债不继承”。最终又经“法院之友”外交斡旋,美地方法院撤销了判决,中国避免了巨额赔偿。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也被称为中国涉外经济第一法。这部诞生于 1979年的立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立法,只有短短 15条!涉外立法伴随改革开放的大潮应运而生,从此一路高歌猛进。涉及涉外合同、税收、金融、竞争、反倾销、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一部接着一部,为规制各类涉外主体的涉外行为以及规范相关的权利义务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并成为中国法治中重要的一个分支。

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2015年贝克·麦肯思拿到了梦寐以求的“001号”执照,成为首家获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联营办公室的外国律师事务所。2019 3 15 ,习近平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颁布 , 20201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是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风起云涌,在“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之下,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向世界。在应对大变局、参与全球治理、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涉外法治立法工作比较滞后;涉外法治人才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管理薄弱等问题;企业“出海”的热情高、意愿强,但风险意识较弱、防控能力较差、防范机制不全、事后救济缺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中国律师行业的国际化步伐,总体上还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应对国际争议“司法化”风险方面,相关应对准备严重不足;服务于我国企业“出海”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提升国际话语权,引领制定国际规则、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渐进的过程。

 

法治实践

事实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逐渐形成的,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2017 1 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习近平主席发表了演讲,他指出,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

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制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善意履行义务。

2018 8 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2019 2 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这一段话从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角度,首次明确提及“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概念,将中国法的域内适用与域外适用有机地统一起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任务。

 

法治故事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然而,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自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每一个决定的达成,都充满了各国博弈,凝结了全球的智慧和努力。而美国单方面破坏国际共识,拒不批准《京都议定书》、退出《巴黎协定》,无法兑现作出的减排和资金支持承诺,使得国际社会应习近平主席向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0)致信对气候变化作出的一系列努力付诸东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主动引导规则制定、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多次确认了中国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治的立场,彰显了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大国责任担当。早在 2015年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就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我们要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2020 12 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他强调:“‘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语而百物生。’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唯一的家园。让我们继往开来、并肩前行,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习近平主席在这次会议上郑重承诺:力争到 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这既是了不起的承诺,也是实现难度很大的承诺。但习近平主席以“我们都在同一艘船上”作为比喻,他说:“风高浪急之时,我们更要把准方向,掌握好节奏,团结合作,乘风破浪,行稳致远,驶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十、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法律精要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治队伍是和平年代面对“疾风”“烈火”最多的一支队伍。这就决定了在理想信念问题上广大干警必须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铸就“金刚不坏之身”,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实现法治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根本要求。革命化是对法治工作队伍永葆政治本色的首要要求;正规化是对法治工作队伍有效履行职责使命的总体要求;专业化是对法治工作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职业和岗位要求;职业化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保障。

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是培养造就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的重要方式。法为德之资,德为法之帅,二者如同法律人的两只支柱,互为依托,缺一不可。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使道德与法律在每一个法治工作人员内心和行动中达到和谐统一。

 

法理探微

法治工作者掌握“国家公器”,分布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队伍的整体德才素质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也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总体而言,我国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热衷于“扬名逐利”,行为不端、诚信缺失、形象不佳;特别是少数法治工作人员存在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干预司法、暴力执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治工作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对法治工作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更严标准、更高要求。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理想信念教育,把好“政治关”。法治工作政治性强,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全社会对法治工作人员的德才素质要求要高于普通人。为此,应加强法治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教育,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践教学等强化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忠诚度和职业归属感、认同感,通过强化先进模范和“反面典型”教育等方式助力法治工作队伍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把好“能力关”。当前,我国法治队伍“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应以大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根本途径,优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软硬件环境,建立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并重、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实训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案;健全从高校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畅通理论与实务部门之间优秀干部和人才互相交流挂职渠道;建立法治工作者能力建设常态化机制,通过岗前培训、任职培训、在岗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提升其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加强法治工作者国际交流,着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改进法治工作队伍选拔机制,把好“入口关”。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被誉为“最具含金量”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法律专业素养的有力证明,应加快将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作为执法、司法等法治工作人员的必备条件,大力优化法治工作队伍素质结构;在法治工作者招录中,法律专业知识测试应占据一定比重,同时通过查阅档案、调查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考察拟招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从德才绩能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把好法治工作队伍选拔的“入口关”。

健全法治工作队伍管理制度,把好“过程关”。应完善法治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制度,督促其形成良好学法习惯;应形成法治工作人员问责机制,定期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依法用权、职业操守、专业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对在群众中口碑不好、行为不端的法治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追责,推动法治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法治为民意识。

完善法治工作队伍激励机制,把好“导向关”。应拓宽晋升渠道,优先将法治素养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形成正向激励的鲜明用人导向;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提升其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增强法治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对作出突出社会贡献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等法治工作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激励。

习近平同志强调:“干部素质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朝夕之功。”法治队伍建设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迈上新台阶。

 

法治实践

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论述,发轫于2012 12 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17 5 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2018 8 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能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否建成,进而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能否实现。习近平同志反复引用韩非子名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阐明的就是建设强大的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性。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欲求良法善治,必先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法治故事

2015 1月,习近平同志对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作出批示,他认为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号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以邹碧华同志为榜样,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

提及邹碧华来,大家或许对这个名字并不陌生,他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知名的审判专家和学者型官员。

邹碧华同志忠诚于党,忠诚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毕生追求“当一名有良知的法官”,依法公正审理了上海社保基金追索案、北方证券破产案等一大批全国瞩目的重大疑难案件。他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创建集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窗口柜台服务于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挂牌成立诉调对接中心,编写《群众工作接待规范》,将为民服务深度融入司法实践。他勇当司法体制改革探路先锋,在全国首创法院工作流程、案件审判、干警队伍可视化管理机制,带领研发了国内领先的法院信息化系统平台,独创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被全国法院系统作为范本,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乃至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突出贡献。他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主编或撰写了 10余部法律著作,发表论文 40余篇,开设个人微博,参与法官培训教学,被称为法律界的“燃灯者”。他严于律己、刚正不阿,从来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家人严格要求,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清廉本色。2014 12 10日,邹碧华同志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 47岁。

 

十一、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法律精要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事实证明 ,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 ,也可以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如果领导干部不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就容易形成“破窗效应”。因此 ,“关键少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也具有关键影响 ,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旨在强调要从高层领导干部抓起,要做到上行下效,增强说服力和号召力。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法理探微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出自《论语·颜渊》。这句话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国卿季康子问孔子如何治理国家时孔子做出的回答。孔子的意思是指:“您自己带头端正,谁敢不端正呢 ?”如果当权者自己带头走正路,那么还有谁不去走正路呢?如果当权者自身清正廉洁、严于律己,那么何愁下属和普通百姓不会上行下效、遵纪守法呢?

虽然先秦法家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格言,但类似“刑不上大夫”这样的特权却随处可见,说出“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类似“雷语”的官员也并不少见。习近平同志于 201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痛批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问题,指出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

所谓“抓住”,就是指要在行动上坚持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要求。第一 ,要完善涉及领导干部的法律制度 ,通过制度来抓住。“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铲除党内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还是要靠制度和法律。要建立健全与公权力相关的法律制度 ,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 ,防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二 ,要依法惩治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对待领导干部的态度 ,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风向标 ,事关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信念和信心。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更要防止特权现象发生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问责,制度倒逼、制度处罚,提高

领导干部对法律和群众的敬畏感,让“雷语”官员付出代价,才会最终改变“雷语”层出不穷的现象。

所谓“坚持抓住”,就是对于领导干部在法治上的作用发挥要抓铁有痕 ,常抓不懈 ,时时强调 ,时时警醒 ,使守法成为领导干部的政治常态与法律常态。第一,关注法治环境的打造。只有营造出领导干部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 ,打掉个别侥幸之心 ,才能形成高度的法治自觉。第二 ,必须关注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形成 ,促使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 ,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王安石有句名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作为领导干部,只有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

 

    法治实践

2015 2 2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015 6 30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同志等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他指出: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县委书记则是“少数的关键”。他还说:如果把国家喻为一张网,全国三千多个县就像这张网上的纽结。“纽结”松动,国家政局就会发生动荡;“纽结”牢靠,国家政局就稳定。

2015 12 28日至 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践行“三严三实”情况,讨论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政治局同志逐个发言。中央政治局担负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航船方向、统筹协调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应对国内外重大矛盾风险的重要职责,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2016新年伊始,一个高级别研讨班在中共最高培训学府中央党校开课。学员是“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为学员们讲第一课的就是习近平同志。对于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同志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学笃用”“要用好辩证法”“要创新手段”“要守住底线”。

 

法治故事

2015 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讲话,号召大家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其中,指出县委书记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县域治理。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决策、开展工作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是否可行,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

习近平同志说,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焦裕禄同志曾经亲自起草了《干部十不准》,规定干部在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他得知儿子看“白戏”,立即拿出钱叫儿子到戏院补票。被康熙誉为“天下清官第一”的张伯行曾经说过:“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这些廉政箴言,至今都没有过时,大家要努力学习。

 

 

 

第二编 新法导读

 

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和各方面风险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1)加强公共卫生立法修法,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推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2)加快国家安全立法,制定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修改档案法。(3)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立法。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4)抓紧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处罚法等。(5)继续完善生态环保法律,制定和修改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12部相关法律。

 

 

 

一、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修法背景

最新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 9191.4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68.1万个。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仅有 50多名党员、处在秘密状态的党,发展成为拥有 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90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说明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每一个普通党员的基本权利是我党历经磨难而巍然屹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 8个方面的权利,为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根本遵循。1995年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并于 2004年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2004年《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亟须修订完善。

首先,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和党中央对党员权利保障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出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加强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各级党组织在党员权利保障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所以,很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系统总结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转化为党内法规,进一步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修订《条例》是解决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尚未及时跟上。修订《条例》可以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回应党员关切,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2020 11 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条例》,中共中央于2020 12 25日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条例》共 5章,52条。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和坚持2004年《条例》仍然适用的规定基础上,以完善为着力点,对党员权利具体有哪些、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行使作了规定。

1.明确党员享有 13项权利

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 8个方面的权利,新修订《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用 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 8个方面的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即 :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具体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 +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新修订《条例》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

2.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组合拳”

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是党的建设重要理论创新。新修订《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强调义务在先,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一方面,新修订《条例》立足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党员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并切实完善保障措施。有关 13项权利的条文每一条都首先强调党员“有权”行使的权利内容 ;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具体设计。另一方面,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3.20项措施保障党员权利行使

“保障”是新修订《条例》的重要内容。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新修订《条例》一是新增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新修订《条例》遵循“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系统规定了实行党务公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 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二是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比如,新修订《条例》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等保障,涉及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三是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新修订《条例》立足于党员权利保障基础性法规的定位,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法规制度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同时,坚持系统观念,与党章、准则、其他条例以及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的规定衔接贯通起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合力。

4.增强全党共抓党员权利保障的合力

保障党员权利,谁来负责 ?如何负责 ?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第一,党委 (党组 )是关键,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第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第三,党的工作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第四,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第五,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5.强化对侵犯、漠视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存在保障职责落实打折扣、保障措施执行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侵犯和漠视党员权利的问题。同时,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条例》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及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等与其他责任相衔接的内容。

    主要条文链接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升级版”,以良法促善治

行政处罚法

 

    修法背景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在我国行政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当时历史背景下对行政处罚“乱”和“滥”的主要执法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期盼度越来越高,《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也势在必行。

一是体现国家对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 ,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比如,党中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明确国家在上述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以法律形式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在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完善等方面的有益探索进行了总结,吸收了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正当行政程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的理论研究成果,促进了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是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比如,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 ,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 ,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 ,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2021 1 22日,《行政处罚法》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 2021 7 15日起施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制度的升级版,能够以良法促善治,力促行政处罚制度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共 8章,86条。

1.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众所周知,由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不利行政处分,旨在当老百姓有违行政法律规范抑或妨害行政管理秩序时,行政机关须按照法定要件及程序作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处分。此次修法,明确了此项学理通说。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2.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此次修订中,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在第九条中明确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关于该条所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要注意 :一是“通报批评”,该处罚种类与“警告”并列。警告多为“点对点”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提醒其下不为例 ;而通报批评多为“点对面”,有一定的公开性。二是降低资质等级。比如驾驶证扣分“降照”,施工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虽然为资格罚,实际上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三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终身禁驾”,建设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等。

3.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法》实施 20多年来,各地在实施中普遍反映这一法律对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为此,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增加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为了防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这样规定有利于不同地区落地实施行政处罚时更有地域针对性,同时在地方立法项目中也更灵活;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中人民立法的重要思想和价值导向。

4.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对症“九龙治水”

行政执法领域曾出现过“九龙治水”的弊病。一些地方,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各管一摊,职能交叉,看似都在负责,实则相互推诿扯皮。为改变这种乱象,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中就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5.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也是最早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为了解决乡、镇、街道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6.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是否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拘留、给予两次以上吊销证照、给予两次以上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的处罚等处罚问题,而特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发证机关行使,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处罚还有难度,但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重吸轻的原则来解决竞合问题。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7.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此次修订一是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8.延长重点领域行政违法处罚时效

处罚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违法行为不加区分,无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如何,都是二年处罚时效,导致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时效已过而不能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明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

10.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 ;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 ;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明确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既然为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了听证,就应当以听证笔录为处罚根据,这对解决听证“走过场”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条文链接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既是严管,也是爱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修法背景

2017 11 5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果的万字长篇通讯。其中,提及三地均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并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据报道,同年 1月至 8月,这三地分别给予 284人、1180人和 951人“政务处分”。这是“政务处分”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关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新闻报道中。2018 3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该法还明确了作出该处分的主体、处分的对象、相关惩戒手段等。

国家监察法体系不仅包括监察法,还涉及四个方面的具体法律: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程序法、监察官法和政务处分法。其中,因为涉及政务活动的法律后果,对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认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察体系中最为重要和最为迫切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2020 6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是我国针对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法治化成果。

第一,统一处分标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衔接党纪国法,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自始至终贯穿《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最后才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政务处分制度的法法衔接,体现在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它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护。

    主要内容解读

《政务处分法》共 7 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政务处分对象实现“全覆盖”

以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管理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越来越多,相关门类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就会出现一些公职人员“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的尴尬情况。比如,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如果是非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了,但情节又比较轻,这种情况下,处分起来就有些难度。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用国法?但他们没碰到刑法。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组干部不由乡镇政府任命,他们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这样就导致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属于纪律审查范围,又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

习近平同志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因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就意味着,《政务处分法》实施后,覆盖人员达几千万之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辞职或退休的原公职人员被查处,敲响了执法无禁区的警钟。对此,《政务处分法》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从而向全体公职人员释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2.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这些规定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此外,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救济制度也有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在救济制度上,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

3.明确违法行为,执法“无禁区”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有关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由于制定主体、规范目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处分情形的规定范围不一、粗细不同。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处分情形的规定分别只有 1条,虽然列举了 10项具体内容,但仍属于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处分情形则分别规定了 16条和 7条,内容更为具体,但也存在涵盖不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察机关的法律适用难度,影响了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在起草《政务处分法》的过程中,借鉴吸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犯党纪情形的具体规定,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与已有涉及处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了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的处分情形,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

4.六种政务处分形式,确保处分“无死角”

《政务处分法》规定了六种政务处分形式,分别是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比如“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政务处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确保对所有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无死角。

5.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中,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尤其强调,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防止公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公正性,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此外,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主要条文链接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

(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

(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

(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

(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

(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四、赏厚而刑,刑重而威

刑法修正案(十一)

 

修法背景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自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同时,我国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刑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

二是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斗争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需要修改刑法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的问题予以明确和解决,回应关切。

2020 12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3 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新增条文 13条,修改条文 34条。

1.未成年人身份不能成为恶魔的免死金牌

2019 10 20日,大连 10岁女孩被未满 14周岁的蔡某残忍杀害,并被抛尸于街边的绿化带,然而因蔡某未满 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大连市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收容教养。除此案以外,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当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了大幅提高,其实十二三岁的孩童是清楚道德对错、应为不应为的。法律不应对有认知能力的孩童在特定环境下的内心幽暗视而不见。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从整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特定情形是指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特别程序是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新法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了应有审慎的态度。另外,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并不是“一关了之”或“一放了之”,而是做好将惩罚犯罪与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工作。

2.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2019 3 18日上午 9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 3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和丈夫在买完菜回家途中,突遇半块红砖从高空飞坠而下,刚好砸中欢欢的头部。欢欢被送进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在 18日下午 2 40分宣告不治身亡。类似这样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事立法上首次实现“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 10 28日重庆市发生一起公交车坠江事件,15条鲜活生命的逝去给每个人心头重重一击,竟只是因为乘客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和互殴。此次事件也让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开始关心公交司机的驾驶安全问题。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加大力度打击药品“黑作坊”

在安全重于泰山、健康摆在首位的今天,对于如何让大众用上“安全药”的问题,恐怕谁也不能等闲视之。虽然近年来,各级打假职能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多次集中整治和专项打假,但是制假售假情况似乎仍有恶化的趋势。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所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二是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这些规定显著加大了对“黑作坊”的惩治力度,也将药品领域治理的触角进一步向源头和前端延伸。

4.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如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类似的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过轻,降低了其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的结果。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将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等。

5.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十一)规定:《刑法修正案》一是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是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在激烈的竞争中,各类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各国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增加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符合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

6.愿世间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成长

2021 3 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中提到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强奸杀害 10岁女童的杨光毅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态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正: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向“冒名顶替”者亮剑

十几年前就有相关的案例被曝光,这并不是偶发个案。被人冒名顶替丧失入学机会,因此被毁掉的可能是被顶替者的一生。除教育领域外,涉及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待遇等方面同样如此。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纳了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刑法向“冒名顶替”者亮剑,意味着更多领域的社会公平将得到保障,从而使得人们的每一分努力与付出都不被辜负。

8.诋毁英雄,言论资敌,情理法难容!

一段时间以来,亵渎英雄之事频频刺痛人心。炒作“董存瑞炸碉堡为虚构”,质疑“火烧邱少云”违背生理学,叫嚣“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恶搞、臆想、杜撰、涂抹,别有用心、混淆视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舆论不接纳,法律不允许。英雄事迹是鲜活的,英雄精神更是崇高的,他们是在用生命守护祖国和人民,我们理应用真相和真心守护英雄。正如有人说的,为英雄正名,不仅是科学问题,更是信仰问题。把好言论和舆论的边界,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以更多的敬畏心、敬仰心、敬重心来守望英雄及其英雄精神,才能真正捍卫好属于每个人的“光荣与梦想”。《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

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基因编辑、胚胎改造,人生岂能这样赢在起跑线?

2018 11 26日,一则“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 2018 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CCR5)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该行为遭到了来自于世界范围内逾百名科学家的强烈谴责,最终贺建奎在 2019年底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该事件也正式推动基因编辑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明确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要条文链接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因症施治的“国家方案”

长江保护法

 

修法背景

滚滚长江东逝水,波涛万里的长江一直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象征。长江流域以全国 21%的面积,涵养着全国 40%的人口,支撑起全国超 45%的经济总量。然而有一天,人们突然发现,长江“病了”:昔日“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的胜景不再常见,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曾经“长江春水绿堪染,莲叶出水大如钱”的诗意不再,废污水肆意横流,重要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产业逼近水源地,面源污染加剧;原先“湛湛长江水,上有枫树林”,如今沿岸部分区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岸线、港口乱占滥用问题突出……为了治好“长江病”,习近平同志多次奔赴长江沿线实地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为长江“把脉开方”。总书记专门指出,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满足长江流域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求,既是长远所需、也是当务之急。

第一,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严法治观”的最有效措施。习近平同志对长江生态保护问题多次作出指示和要求,明确了立法应当解决和处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法律所应设置的关键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并发布一系列重要文件。制定《长江保护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确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

第二,制定《长江保护法》是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长江流域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病了”,病根恰好在于“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制定流域性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

第三,制定《长江保护法》是针对长江面临的突出生态问题进行专门性法律规范的需要。法谚说,“一条河川一部法律”,深刻阐明了流域立法有鲜明的个性。长江流域是一个独特而完整的复杂巨型系统:地域上横跨中国东中西三部,范围最广;人口众多、产业规模巨大、城市体系完整,各种利益复杂交织、高度密集;有着独特的生态系统,功能最为复杂;资源最为丰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支撑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不同程度的文明形态并存。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专门法律,是当前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江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后,常委会成立立法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凝聚共识,精心锤炼、反复打磨,才有了这部法律露出“庐山真面目”的惊艳时刻。2020 12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2021 3 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解读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是一个“点”“线”“面”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9章,共 96条。

1.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树立绿色发展规矩

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资源透支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2016 1 5日,习近平同志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因此,《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立下绿色发展规矩:一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二是统筹绿色发展规划。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三是制定绿色发展红线。《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四是明确绿色发展措施。

《长江保护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绿色发展的措施,具体包括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和清洁化改造,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等。五是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长江保护法》要求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2.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流域全程 6300多公里,涉及 19个省区市,行经 180万平方公里,意味着长江保护不能是一省一市的“家务活”,而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过去,长江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带来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问题,久遭诟病。《长江保护法》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具体内容为:一是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明确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并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三是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四是建立地方协作机制。长江流域相关地方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明确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3.根治河道采砂乱象

河道采砂关系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实施长江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2018 4月,习近平同志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治理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将整治非法采砂纳入各级河长湖长职责。《长江保护法》对采砂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按照疏堵结合、有效管理原则,规定了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管控和联合执法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 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 20倍以下或者最高 200万元罚款,这极大增强了法律震慑力,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4.法律剑指长江经济带总磷污染

我国磷矿资源主要集中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磷肥企业也多聚于此,湖北、云南、贵州、安徽、四川 5省磷肥产量占全国磷肥总产量的 86%,配套磷石膏库多分布于水路沿岸。据统计,长江经济带总磷超Ⅲ类的断面比例达到 18.3%,主要的一级支流中,沱江、清水江、岷江、乌江总磷平均浓度在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上下浮动,污染相对较重。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磷肥行业水污染管控迫在眉睫,《长江保护法》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5.禁止生产性捕捞,破解长江“无鱼”之困

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的发展使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据农业农村部统计,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 92种,濒危物种接近 300种。有“水中大熊猫”之称的白鳍豚 2007年被宣布功能性灭绝,有长江生态“活化石”之谓的长江江豚 2017年数量仅存 1012头,20世纪初长江鲟野生种群基本绝迹,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栖息地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坏。为破解长江之困,“无鱼”《长江保护法》作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同时,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鳍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6.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流量,告别“人与自然争水”

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解决下泄生态流量不足、梯级过密、部分河段减流干涸等环境问题,让长江干支流的活水流动起来,是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的黄金经济带等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近年来,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长江沿线 10省市已展开行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健全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包括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7.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在长江保护工作中,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上游水源涵养地等区域,往往要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定经济利益牺牲。在《长江保护法》中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机制,有利于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在保护者和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公平分配,上下游之间通过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福祉的共享,真正形成全流域发展合力。《长江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还进一步完善横向补偿制度,推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全覆盖、规范化、系统化,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8.“大保护”更是“严保护”

《长江保护法》法律责任虽然只有 12条,但涉及的法律责任可不仅仅是这 12条。迄今为止,根据流域治理制定的有关法律有 30多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 50多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都有严厉的处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有 22条,《水法》法律责任有 14条,《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责任有 16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 22条。因此,《长江保护法》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长江保护法》仅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未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例如,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行为;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的行为;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行为;等等。

    主要条文链接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六、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修法背景

1987 9 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 1 1日正式实施。档案法实施 30多年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和 2016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的要求,档案法先后经历了两次局部修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都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全面建设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理为关键,以专业化、信息化为依托的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以及在依法治档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全面修订。

针对存在的问题,2007年国家档案局启动档案法修订工作。2020 6 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6 20日表决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21 1 1日起施行。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致力于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法律制度遵循。

主要内容解读

1.理顺体制机制,为档案工作有效开展集聚新优势

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既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又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将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有效兼顾各行各业档案工作的特殊性,体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2.健全制度设计,推进档案管理提质增效

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增加了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移交档案的规定。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不得拒绝,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在国家所有的档案之外,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档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为这些档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设计了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有效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发,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针对近年来档案寄存、数字化等档案服务蓬勃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适应新载体档案的管理模式,将档案出境的形式扩展为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和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要求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加大开放力度,提升档案服务便利性和覆盖面

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 30年缩短至 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教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与此同时,明确向档案馆移交前后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科学划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承担方式,增加关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公民的救济途径和档案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律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4.构建安全管理体系,筑牢档案资源安全新防线

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现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5.推动信息化建设,开辟档案管理现代化新路径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本次修订在总结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

6.强化监督检查,有利于为细化落实法律责任明确新举措

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是档案工作实践的一个短板。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新修订的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 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根据档案工作实践,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7.增强科技人才保障,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添新动能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整理、保护、鉴定、编研等工作都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明确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这些新要求将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主要条文链接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

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六、是“家事”,也是“国事

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修法背景

众所周知,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如果用一棵树来形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关系,那么,家庭教育相当于树的根,学校教育相当于干,社会教育相当于枝。只有根深,树干才能强壮,树枝才能繁茂。如果根出了问题,孩子成长也会出现问题。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未成年人弑父母杀同学恶性案件、2020年的抚顺虐童案、留守女童烧伤事件不断发生,其背后映射出的是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家庭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保障。2019 1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邵阳代表团王邵刚等 2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经过调研、审议,认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仍是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加速我省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出台已刻不容缓。《条例》的出台,将鼓励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重视家庭教育,细化指导家长、学校、社会如何三位一体地抓教育,更好地促进孩子们健康成长。

2021 1 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自 2021 3 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共 6 30条,围绕家庭教育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什么是家庭教育?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家庭中有教育义务的是父母。《条例》采用狭义概念,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等活动。《条例》规定家庭教育的重点是未成年人,并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湖湘优秀文化教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等。

2.家庭教育不再只是自己的家事

管孩子时无力、心累,家长直呼“我太难”;孩子才上幼儿园,家长就开始“为之计深远”,备感焦虑 ;胎教班、早教班、亲子课,费用高昂,家长感觉自己像被割的韭菜……一边是孩子上蹿下跳,一边是家长焦头烂额,家庭教育究竟该怎么进行?《条例》规定: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这也意味着,家庭教育不再只是自己的家事,而是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大事”。

3.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需要“持证上岗”

曾经有人调侃“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太可怕了”,其实这背后戳中了当今家庭教育的痛点:由于缺少为人父母的第一课,造成了家庭教育的不当或缺失并导致系列社会问题。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数据显示,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 ;部分家长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无方 ;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和“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的现象 ;很多家长过度娇惯、放任孩子,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提高自身家庭教育水平,主动接受家庭教育培训,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政府承担其家庭教育培训的责任,应当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依托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场所,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家庭教育研究、培训、服务、监测、评估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家庭教育服务站点,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负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宣传,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4.亲子陪伴入法

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父母都不能缺位,否则,不利于其人格的形成与完善。父母如何高效有质量地陪伴孩子,关乎孩子的未来。“养育”不是仅仅给孩子物质上的照顾,而是分为:养育和教育,父母不但要养育孩子健康成长,更加要陪伴教育好孩子。孩子就像是一张白纸,你给他什么颜色他就画出什么样的色彩,父母给孩子足够的爱,孩子就学会了爱与被爱,也就具备了学习其他东西的能力,为之后的成长打好了基础。父母的陪伴虽然不能为孩子决定好人生的每一步路,却可以做孩子的明灯,为孩子指引正确的方向。为此,《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经常开展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通过家庭会议、谈心交心、通信通讯等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

5.关爱留守儿童、呵护留守儿童

据全国妇联研究报告测算,全国被称为“留守儿童”的孩子大约有 6100万人。湖南是劳务经济大省,外出打工人数很多,留守儿童也多,长时间缺失父母的陪伴,他们往往变得孤僻、自卑而敏感。况且,老人带孩子,溺爱多于管教,很多孩子因此荒废学业,还沾染了逃课、抽烟等坏习气。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关心留守儿童,“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关爱留守儿童,呵护留守儿童正是《条例》秉持的宗旨之一。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条例》规定了特别促进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家庭教育纳入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困境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于与未成年子女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条例》规定,通过定期探望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主要条文链接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等活动。

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为国育才,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理想信念教育;(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湖湘优秀文化教育;(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 )生活常识教育、礼仪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劳动意识和技能、创新意识和能力、行为习惯等养成教育;(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九条第三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与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通过家庭会议、谈心交心、通信通讯等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

第十条第二款 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依托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场所,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家庭教育研究、培训、服务、监测、评估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家庭教育服务站点,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负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宣传,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孤儿、贫困、重病、重残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根据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实施情况,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特别帮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家庭教育纳入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制 ,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困境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者教育方式不当,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促进等职责的,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三编 年度重点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共 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0 5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法,自 2021 1 1日起施行。

 

一、统领法典,总揽全局

民法典﹒总则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民法表达”

案例导入

2020 6 13日,一名老人来到超市的禽蛋区,趁人不注意时,偷偷地将鸡蛋塞进口袋。他的这一动作被店员看在眼里。店员将情况反映给店长。于是店长和店员将老人截住,要求老人拿出口袋里的东西。老人和店员以及店长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老人悄悄将口袋里的东西放回了筐里,而跟随他的超市员工没有觉察。忽然,老人身体向一侧倾斜,倒地抽搐,一店员拨打 110报警电话,后来陆续有顾客对其施救,见老人没有什么反应,20分钟后才反应过来拨打 120急救电话。但是长者因为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长者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向超市索赔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超市方阻拦老人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范围,

老人病发突然,超市方也打了 110120 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

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德,

有悖于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价值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人不幸因心肌梗塞,抢救无效

死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超市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的死

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开篇第一条就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其他的条文也从不同的角度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比如,《民法典》有 8个条文涉及对公序良俗的规范,而公序良俗正是全体国民的共同价值观。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养着整部《民法典》。《民法典》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承载着中国人民的道德情感和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体现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2017 10 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弘扬了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了规则意识,倡导了契约精神,使得道德规范有了法律的保障。老人偷拿超市鸡蛋,其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而老人家属等人滥诉超市,则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无视和对法律的漠视。

 

2. 诚信比黄金更可贵

案例导入

长沙市某开发商在推介自己的楼盘时发布了宣传广告,广告夸大其词,说该小区的配套设施非常完善,有游泳池,有幼儿园,还配备了高档会所,规划中的 6号地铁线也经过该小区附近,所设站点距离小区正门不到 200米,此外四大名校中的某一学校已经开始在旁边规划分部。很多业主信以为真,纷纷签下合同。半年之后,传闻中的地铁线路规划方案出台了,并没有距离小区很近的站点,而且所说的名校分部也只是捕风捉影的事情,上当受骗的业主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开发商为了加快清盘速度,不惜虚构事实,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的调解,某开发商

和业主达成协议,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扣减 300 元的标准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客户进行补偿,业主不再追究某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在我国当下,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规则,也是道德准则。社会的道德体系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培育起来,并逐渐固化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品交易的规则和为人处事的准则,维系着利益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也维系着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公民和公民之间也就缺少彼此信赖,更不敢相互依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减震器。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实际上是将人民的强烈意愿变成强制性的规矩,诚信也就成了不可违背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某开发商主张其宣传广告只是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要约邀请也不能无中生有,这中间有欺诈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虚构的事实吸引更多的购房者。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备设施、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的说明对购房者最终作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的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某开发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某开发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未成年人大额打赏行为无效

案例导入

白某是一名 15周岁的初中学生。白某家庭条件非常好,父母经商赚了大钱。但是父母太忙,没有时间管教白某,白某也就养成了不少坏毛病,这让父母很遗憾。2020 1 5日到 5 15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家无聊的白某趁父母疏忽大意,拿着他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 160万元。白某父母得知后,气愤不已,他们找到某科技公司,要求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某科技公司以无法确定是白某打赏为由,拒绝退还打赏金额,白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 160万元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160 万元的打赏显然 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可以支配的范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白某父母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 160 万元打赏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初级阶段,心智尚不成熟,还在学校接受教育,缺乏生活经验,理解力和控制力相对对较弱,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认知。如果让其实施全部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而《民法典》为其设定了监护制度,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超出其智力范围的行为,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这种打赏行为是一种冲动行为,也是一种对金钱数额缺乏认知的行为。其行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虚拟财产“不虚”,受法律保护

案例导入

李某是“红月”的游戏玩家,他对这款游戏很入迷,也非常用心,在打理这款游戏的两年时间里,累计购买了几十种虚拟装备,这些装备非常精良,让他在虚拟的战场上所向披靡。但是令他烦恼的事情突然发生了,当他准备再次进入游戏过把瘾的时候,意外发现自己在该服务器的所有虚拟装备不翼而飞了,其中就包括自己心爱的 3个头盔、1个战甲和 2个毒药等物品,失去了这些装备,他在虚拟的世界无法威风起来,他心疼极了。李某找到游戏运营商理论,希望游戏运营商帮他查清楚是谁盗走了他的装备,让他失望的是,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严词拒绝。李某在无奈之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人财产,要求游戏运营商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的装备要用货币购买,所

以这些虚拟的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游戏运营商未对这些装

备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某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1560 元,对这一审判结果,李某和游戏运营商均不服,继续提起上

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它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体现了立法和时代同步的特点。本案涉及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纠纷逐渐增多。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属性的财产,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均被视为虚拟财产,此外,人们常用的 QQ号、微信号、微博号、邮箱、虚拟货币等被认为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本案涉及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具有确定性、可控性、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的性质,应当属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范围。因此,本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5. 实施紧急避险时不须承担责任

案例导入

2020 5 2日,廖某驾驶大货车在国道上正常行驶,快到广东韶关地带时,保洁员韩某突然横穿公路。为了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廖某猛打方向盘,韩某的性命保住了。可是因为惯性的原因,货车冲出路面,侧翻在旁边的稻田里,货车有轻微变形,廖某身受轻伤,村民卢某的稻田受损,卢某家正在旁边吃草的黄牛被当场压死。卢某要廖某赔偿,廖某转而要求对韩某追责。韩某否认自己横穿马路,声称交通事故不是由他引起的。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赔偿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走访相关证人,调出路边监控,确认韩某有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为。廖某猛打方向盘,是为了避免韩某被撞。廖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卢某所受的财产损失应由韩某承担。三方在法院的调解下,韩某表示因为自身经济原因,只能承担卢某一半的损失,对此卢某表示理解和接受,廖某损失较小,放弃对韩某的赔偿要求。

民法典解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其构成条件如下:第一,危险的紧迫性。所谓危险的紧迫性,是指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正遭受现实的危险。“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能再适用紧急避险。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是指避险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现实正在遭受的危险。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行人韩某横穿马路,司机廖某为了避免撞上韩某,采取了猛打方向盘的措施,从而造成了车辆侧翻受损的结果,廖某的行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釆取的避险措施,是为了使韩某免受正在发生人身伤害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其中,韩某横穿马路,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韩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有恒产者有恒心

民法典﹒物权篇

 

1. 一房二卖,谁是房子最终的主人呢?

案例导入

李某有一套房子,位于市中心,由于地段较好,估值达 220万元。李某在某中介公司挂出这套房子后,立即就有客户前来看房。张某看中了这套房子,双方交涉后,决定以 205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张某预付了 20万元的诚意金,约定 30天后再交 100万元,其余的款项选择银行按揭。就在张某给付诚意金后的第三天,董某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也是答应 205万元成交,但是可以一次性付款,不须按揭。李某当即和董某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30天后,张某筹集了 100万元,找到李某,要求房产过户。李某说房子已经卖出,只能退还 20万元,另外可以加 1万元作为补偿金。张某不同意,起诉到法院。张某能要回房子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张某交付了 20

万元的诚意金,但是该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债权的范畴。李某和董某也签订了书面合同,虽然时间在后,但是他们进行了实际履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董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李某和张某签订合同后不予履行,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物权对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一个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于债权实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房屋买卖是以房产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董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他是房屋的所有人,李某和张某的合同不得对抗他的物权。张某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合法占有房屋,但是其所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他可以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2. 远亲不如近邻 :尊重相邻权

案例导入

马某和邱某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马某住在楼上,他家里安装了地暖。天冷时,马某打开了家中的地暖,地暖产生的废水滴在邱某家窗户的遮阳棚上,声音很大,严重影响了邱某一家人的休息,邱某的女儿即将高考,水滴声导致她无法静下心来复习功课,而邱某的父亲有神经衰弱症状,水滴声让他更加难以入眠。2021 2月,邱某向马某提出整改建议,马某答应了,但是迟迟没有动静。邱某反复催促,马某只是表面应付,仍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邱某在失望之余,状告了马某,声称马某侵害了他的相邻权,要求马某立即停止侵害。

裁判结果

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马某侵犯了邱某的相邻权,法院责令马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当日起 5天内整改到位。

民法典解读

马某的行为属于侵犯邱某相邻权的侵权行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权的界定具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相邻权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人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邻居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性生活。

 

    3. 小区的车位能卖给别人吗?

案例导入

孙某住在武汉市的阳光小区,小区环境优美,地段非常好,业主们对此很满意。但是开发商的另外一个举动让他们苦不堪言,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原来是开发商在设计地下车位时,只开发了 850个车位,而小区住户有 980多户,车位本来就不够用,开发商却把其中的 100个车位卖给了旁边的小区业主。这样一来,本小区车辆没地方停,外面的小车又不断出入。小区门口经常车辆拥堵。小区的业主们觉得开发商损害了小区业主的集体利益,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把出售给其他小区业主的车位收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开发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将地下车位出售给其他小区的 业主,其行为是非法无效的,小区的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法院判决开发商停止侵权,收回已经对外出售的地下车位,赔偿小区业主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解读

该案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和业主约定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都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即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由于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因此开发商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无购买力或不需购买为由,而擅自将多余的车位对外出售。开发商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否则其出售行为违法,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交付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开发商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出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互换、转让吗?

案例导入

2010 3月,胜利村村民王有光,将自己位于本村三马路路旁的 5亩承包地,以 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健的父亲李刚,之后李刚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13 7月李刚又用这 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徐爱国位于村东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有光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此后李刚耕种该土地 6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并没有出现争议。2019年2月,李刚因车祸去世。2019 8月,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刚从徐爱国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支付一定的征用补偿款。当徐爱国得知承包地被征用并有大笔补偿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刚的儿子李健领取该地的征用补偿款。为此,李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徐爱国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他享有该 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刚与徐爱国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

是自愿流转的行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

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当李刚去世后,李健就是承包地使用

权的合法继承人。故法院最终判决李健父亲李刚与徐爱国承包地互换

协议有效,李健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胜利村村东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

经营权及征用补偿款。

民法典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本案中,村民李刚是通过转让方式从村民王有光处取得本村三马路路旁的 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李刚用这 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徐爱国位于村东头的 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位于村东头的 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李刚因车祸去世,李健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村东头的 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依法享有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李健来说,应当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5. 善意占有就能最终取得所有权吗?

案例导入

贾某年龄大了,一个人独居,很是寂寞。他打算去买一条宠物狗来陪伴自己。于是他来到宠物市场转悠,正好自己的一位熟人封某在宠物市场出卖一条褐色贵宾犬,封某说是自己要搬家,没办法继续饲养了,贾某觉得这条狗很可爱,也和自己很投缘,于是花了 2000元将这条狗买下来。贾某对这条狗精心看护,给它打疫苗、买狗粮,前前后后花了 1000元。某一天贾某带着狗到户外溜达,没走出多远,一位自称姓孙的女士跑过来,对贾某说:“你带的这条狗是我的,我丢失它两个月了,到处在找,还拍了图片做了寻狗启事。”贾某莫名其妙,说:“这明明是我的熟人喂养的宠物,我从他手里买过来的,怎么可能是你的?”孙女士说:“这条贵宾犬是我半年前花了 1500元从朋友那里买来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朝夕相处,它已经成了家里不可或缺的成员。两个月前,我和老公带着这条贵宾犬一起逛街,不小心弄丢了。两人贴了寻狗启事,但没有找到,没想到被你收养了。”贾某一则是花了钱,觉得自己没有错,二则是他和宠物狗有了感情,所以不愿意宠物狗被人带走。他和孙女士争执不下,孙女士将贾某起诉到了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褐色贵宾犬的原所有人确实为孙女士,根

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及其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贾某在购买贵宾犬之时并不知道该犬是孙女士遗失的,并且向出卖贵宾犬的一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应当属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但尽管是善意,贾某仍然不能取得该犬的所有权,应当将贵宾犬返还给原主人孙女士,但是贾某给狗狗买狗粮、打疫苗的支出属于必要费用,孙女士应当支付给贾某,而贾某的损失,他可以向其熟人封某通过买卖合同索要赔偿。

民法典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无权占有问题,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所有权人有权利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手机是对方偷来的。《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孙女士是贵宾犬的主人,属于合法占有。贾某虽然是花钱买的贵宾犬,属于善意占有,但是仍然不能取得对贵宾犬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在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者其效用必须支出的费用部分,在法理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其一是必要费用,例如治疗费、维修费。其二是有益费用,就是指为利用或者改良而支出的费用。其三则是奢侈费用,即并非管理或保存的必要费用,例如给狗狗做美容等行为。因此,贾某可以向孙女士要求支付1000元的必要费用,对于购买贵宾犬的费用,贾某可以要求熟人封某返还。

 

 

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法典﹒合同篇

 

1. 对商家的“霸王条款”有权说“不”

案例导入

某百货商场促销期间宣布:“凡购买 200元商品均送 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持券购买一双皮鞋时,售货员却告知,这个牌子的皮鞋早在两天前就退出了购物券活动,不能用购物券购买。刘女士找商场协商,商场以其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刘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以商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最终解释的权利,而当

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

效力。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

释权。法院判决商场撤回解释权,刘女士可以持券购买商场内的任何

物品。

民法典解读

“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中,刘女士与商场达成的买卖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而有关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本案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场设定格式条款的目的是限制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同时也是为自己设定减责理由。这种条款就是日常说的“霸王条款”。

 

2. 客户“跳单”,也要支付中介费

案例导入

2018 1 13日,完美公司员工刘某找到某房屋中介甲公司,希望通过该公司找到办公的场地,刘某以完美公司名义委托甲公司寻找符合办公条件的房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完美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查看房子,终于相中了理想的房源,完美公司的领导决定租下这几套房子。为了方便租房,完美公司员工刘某和甲公司的员工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在群内讨论相关事宜。包括房子的租期、租金、押金、水电费、物业费、违约金、开具发票等条款,以及其他需要中介公司与业主协调的问题。随后,甲公司员工将修改过的三个房屋的租赁合同发到微信群,并将修改后的租赁合同发送给了房屋业主。得到业主的反馈后,甲公司又进行了修改,然后将修改完的租赁合同发给了业主和完美公司。

然而,完美公司最终未与甲公司签订中介合同,而是与另一家中介公司乙公司签订了涉案三套房屋的中介合同。甲公司发现,完美公司与业主、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除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与自己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两天外,重要的条款均一致。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完美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跳单”行为,要求完美公司和涉案房屋的业主应支付其中介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甲公司虽未与完美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甲公司已经为完美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故完美公司应支付甲公司中介服务费。按照房屋的面积,法院酌定完美公司应支付房屋中介服务费 27000 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及“跳单”行为的二审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完美公司应向中介公司甲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27000 余元。

民法典解读

所谓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完美公司已接受了甲公司的服务,而完美公司、业主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与甲公司向完美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中的租金数额、免租期、租赁期限等重要条款基本一致,且上述合同内容系经过甲公司反复修改后得出的。故认定完美公司最终与业主达成的交易实际上是接受并利用了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绕开甲公司转而选择费用较低的乙公司与业主订立合同。《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并做了禁止性规定,其目的是保障中介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惩治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

 

3. 什么是无因管理?

案例导入

王某承包了村里大片果园,每年都有好的收成,2020年秋季,眼看丰收在望,王某却出了状况。他因脑溢血,住进了医院,而且长时间昏迷不醒。时间非常宝贵,如果错过了苹果采摘时间,一年的收成就将化为乌有。而王某的两个儿子在外省工作,业务非常繁忙,又加上父亲病重,他们手忙脚乱,哪里有时间、哪里有心情来顾及苹果。王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赵某出于一番好意,主动帮王某打理苹果,组织人员采摘,联系商家采购,王某的苹果卖出了 12万元的好价钱。

赵某组织人员采摘苹果并出售所花费劳务费共计 3500元,赵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将腰扭伤花费医药费 4000元。三个月后,王某经治愈出院,赵某在扣除 7500元以后,将余款交给了王某。王某说自己并未委托赵某照管果园,赵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有关费用,且赵某扭伤腰是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与己无关。王某不肯拿出 7500元,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王某向赵某支

3500 元劳务费、4000 元医药费。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在本案中,王某突发疾病,无力照顾自己的果园。在果园无人照管的情况下,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赵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之管理;三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为提倡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求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本案中,王某与赵某之间事先并没有委托管理果园的约定,赵某从事管理,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 发布悬赏广告是合同行为

案例导入

梁某养了一条非常可爱的巴西狗,这条狗摇头摆尾,很有灵性。一天早上梁某带着巴西狗去公园散步时,和同在散步的熟人聊天。等回过神来寻找巴西狗的时候,发现狗已经走丢了。梁某很着急,发动全家到处寻找,并发布了寻狗启事,他在寻狗启事中承诺,无论是谁找到,都给予 3000元的报酬。数天后,小区的保安找到了走失的巴西狗,保安说,大约在凌晨 4点,巴西狗在小区门口徘徊,似乎知道这是自己的家。于是保安乘机将巴西狗带回保安室。梁某见到巴西狗很高兴,却不愿意兑现承诺,其理由是狗已经回到小区门外,不需要寻找,何况保安有义务保证小区的人和物的安全。双方交涉很久,不欢而散。保安决定到法院讨要一个说法。

裁判结果

本案中,梁某和保安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关系。保安完成了合同规

定的内容,梁某就有义务兑现承诺。梁某在发布寻狗启事时已明确表

示要向找到巴西狗的任何人支付 3000 元酬金,梁某所为属典型的悬

赏广告行为,在保安找到走失的巴西狗时,双方即已形成一种悬赏广

告合同关系。现梁某反悔,不履行支付报酬的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

原则,构成违约。因此,梁某有按照自己发布寻物启事的数额承诺支

3000 元酬金的义务。法院判决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7 天内向保安支付 3000 元酬金。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 ;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二)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 ;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三)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 ;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四)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请求权 ;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 什么是不当得利?

案例导入

2020 8 5日,李某来到一家银行给外地朋友汇款,李某在自动存取款机上操作,因为一时失误,输错了一位数字,最后将 3万元打入了同名的陌生人账户里。李某通过银行找到了对方吴某的联系方式。吴某表示愿意归还,然后就一拖再拖,最后吴某干脆关机,玩起了躲猫猫。李某只好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要回这笔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卡内

多出 3 万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损失,此存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 3 万元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不当得利 3 万元返还给原告李某。

民法典解读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如果仅仅是导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二,他方受有损失。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第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第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就本案而言,被告吴某获得 3万元利益与原告李某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吴某获得该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获得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

 

四、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篇

 

1.性骚扰有了法律的“戒尺”

案例导入

女员工徐某是成都市某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员工,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工作期间,该中心的公益理事长刘某趁中心只有他和徐某两人之际,长时间拥抱徐某,徐某挣扎时坐到刘某大腿上,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挣扎脱身。徐某不堪骚扰,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机构负责人,利用优势地位,对她实施性骚扰,给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 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范畴,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了徐某的意志,对徐某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对徐某的性骚扰。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和后果,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向徐某当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宣判后,徐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按照发生场所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校园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家庭性骚扰、网络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本案中,刘某实施性骚扰,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利益,是为民法典所禁止的,刘某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承担精神损害等赔偿责任。

 

2.P图、AI换脸、换声音,能行吗?

案例导入

葛优将 YL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其侵犯肖像权。YL公司是一家经营性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发布了商业广告性的微博,而微博中所发的图片大部分来自《我爱我家》这部电视剧,葛优饰演的纪春生瘫坐在沙发上的截图总计 7幅被使用18次。截图下面标注了“葛优躺”等文字。葛优要求 YL公司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YL 公司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 YL 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

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 7.5 万元。判决后,YL

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已形成特有的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YL公司利用葛优躺的造型,无非是想借用名人效应,增加公司的影响力,扩大公司的知名度。YL公司不经过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当下有很多搞笑的表情包和短视频在热传,人们在捧腹大笑之余是否有过“冷”思考?这样合法吗?《民法典》的回答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P图、AI换脸、换声音换脸是一门具有审美价值的技术,但是技术的随意使用也导致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

 

3.“标题党”“跟风党”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导入

网易娱乐频道刊发了一条消息,消息的标题是:清华教授肖鹰:郭德纲才是文化流氓。这条消息被广为转载。就在消息刊发前几天,郭德纲在公开场合指责某些“专家”为“流氓”。这则消息被大众误认为是肖鹰对郭德纲作出的强烈回应,肖鹰发表声明说,自己并未怒骂郭德纲为“文化流氓”,也从未接受网易娱乐频道的“采访”。网易编辑在刊发该稿前一天,就“郭德纲炮轰专家”提出采访肖鹰,肖鹰没有接受这一邀请。只是在回复电子邮件时说:“这是郭德纲借骂专家、挺小沈阳来做自我炒作!这是文化流氓!我决定不接受这个采访,因为不能以清华教授的身份给这种文化流氓捧场!”令肖鹰感到万分意外的是,网易把自己回复的私人邮件当做公开材料,经过加工之后,就成了肖鹰和郭德纲的语言交锋。这个轰动新闻给肖鹰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怒之下,肖鹰将相关证据材料作了保存和公证,与网易对簿公堂。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网易的相关报道系在肖鹰明确拒绝采访后作

出,报道行为违背了肖鹰回复邮件的初衷,致使肖鹰被迫面对舆论的

评价。文章标题显然缺少确凿证据,造成读者相信肖鹰本人作出该明

确表述的误导,且客观上增加了对肖鹰不良评价的网络评论。法院判定,网易的行为确已损害肖鹰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人格减等,应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法院判决网易赔偿肖鹰 1 万元的名誉损害赔偿金和5500 元的公证费,责令网易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并在刊登侵权报道的相同位置连续刊登 5 日。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所谓名誉,(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当下新闻媒体竞争激烈,自媒体、传统报业、融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果,吸引眼球,在文章标题上煞费苦心,不惜“断章取义”“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偷换概念”,“标题党”“跟风党”成了时尚。殊不知“标题党”“跟风党”一不小心就踩了法律的红线。

 

4. 英烈是民族的“精魂”,不容亵渎

案例导入

2019 3月,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 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森林火灾的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 30名同志为烈士。然而,湖北省随州市章某却在网络群组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烈士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论是对救火英雄的侮辱……我错了,我向各位救火英雄的亲属和广大社会公众表示最真诚的道歉,面对救火英雄的感人事迹,我为自己的言论深感自责……”

裁判结果

该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张某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对自己发表不当言论诋毁烈士名誉的行为表示自责,并希望得到凉山救火烈士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章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当庭作出判决,责令章某于十日内在当地日报、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此前,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已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并处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荣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2.荣誉权不是获得权而是保持权;3.荣誉权既是绝对权,也是对荣誉及其利益的支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英雄是特殊群体,是国家的正能量,他们的言行影响或鼓励着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奋发进取。如果英烈被恶搞,人们会产生信仰危机,因此保护英烈的荣誉尤为迫切。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其人格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仅会对英雄烈士近亲属造成损害,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强化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维护民族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扑火英烈们名誉、荣誉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正确的。

 

5. 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披露

案例导入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有庞先生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等信息。庞先生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他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庞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所属的趣拿公司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元。庭审过程中,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先生手机号码,且已向庞先生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未能尽到保护旅客个人信息的义务,故认定二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先生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上述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规定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和必要原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手机 App爆炸式增长,目前我国市场化运营的手机 App超过 1700万个,其中相当一部分 App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给用户的信息安全带来不少麻烦。本案中,庞先生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个人权益受到侵犯,他的个人乘机信息只有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掌握,两公司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他的诉讼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1. 对家暴说“不”,护身符来了!

案例导入

赵某和孙某组成了再婚家庭,赵某再婚前有一个儿子,孙某身边无子女。按理说,大家应该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但是孙某不这样想,他简单粗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赵某进行威胁和殴打。此外通过微信短信的方式对赵某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在忍无可忍之际,向法院控诉孙某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赵某向法庭提交了 2020 9 26日、11 10日拍摄的照片 7张,照片显示其身体多处受伤。赵某诉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 2020 3 9日、8 13日、10 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孙某对赵某的指控矢口否认,辩称自己只是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出于自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并称赵某三次报警也不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是其他的生活琐事。

裁判结果

本案中,虽然孙某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

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法定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反家

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1. 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 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既是对个人的伤害,也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2. 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可撤销婚姻!

案例导入

林某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发病时,不吃不喝,胡言乱语,甚至砸烂物品,样子非常吓人,父母很是为他发愁。眼看就到结婚年龄了,父母帮他物色合适人选,对方听说林某有癫痫病,就摇头拒绝了。林某父母托远方亲戚介绍了一个女孩子小美,但是没有将真实病情告诉小美。小美觉得林某不错,家境也好,就同意嫁过来。2018年,林某和小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林某多次病情发作,严重影响小美的生活。小美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提出到民政机关离婚,林某不同意。小美起诉到了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误导对方作出结婚的决定,双方的婚姻建立在虚假信息上。法院准许小美离婚。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关系是以彼此的合意、互信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如果一方隐瞒了婚前重大疾病,使对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婚姻关系,这是对对方感情的直接伤害,也是对对方选择权的侵犯。在婚前,一方如实地告知对方重大疾病,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婚姻自由,防止另一方承担分外的抚养义务,预防发生骗婚等道德风险。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因为以后有可能会出现新类型的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疾病,而随着医学的进步,现有的一些疾病也可能会治愈,为保持法律规定的周延性、延续性和严谨性,不宜在法律中直接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由于夫妻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而疾病情况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优生优育等密切相关。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不能以隐私权对抗知情权。

 

3. 离婚后虚假举债,害人害己

案例导入

刘先生与吴女士结婚两年后,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令吴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刘先生将她告上法庭,要她共同承担原来婚姻存续期间的 37万余元的债务。吴女士是一头雾水,不知道这笔债务从何而来。刘先生声称,在离婚之前,他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借款 37万余元用于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至今没有清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吴女士承担一半。刘先生出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 9万元租赁茶楼经营的证据,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茶楼经营期间的收益或亏损情况,也未举示借款 37万余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的证据。吴女士则向法院举示了离婚后原告刘先生以7万元将茶楼转让他人的证据。吴女士对其中的 2万元借款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借款 2 万元,被告吴女士应承担 1 万元的偿还义务,刘某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民法典解读

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主张的借款 35万余元,因原告刘先生未能举示这些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以,对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离婚的一方出示天价借债的借条,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承担所谓的共同债务,而另一方此前毫不知情的情况。这对另一方是相当不公平的。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的刘先生就是这种现象的一个缩影,他虚构债务,企图借用曾有的婚姻关系谋取不当利益。

 

4.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怎么处理

 

案例导入

孙某甲与孙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2019 3月,孙某甲以夫妻分居两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2019 6月,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判决后,孙某甲与孙某乙一直保持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能和好。2020 9月,孙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后,双方未能采取任何和好措施,处于分

居状态超过一年,故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

离婚。

民法典解读

根据以前的法律,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以前的“6个月后”改为“满一年”,法院才可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人文关怀和保护。司法实践中,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法院对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有部分当事人离婚意愿强烈,在初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会依法再次起诉,对初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又持续分居满一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双方的感情在初次起诉后没有改善,没有挽回的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在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从尊重婚姻自由等角度考虑,《民法典》新增了本款规定,回应了审判实践中“久拖不决”的难题,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导入

2014年陆某和陈某登记结婚,陆某、陈某婚后育有一子陈小某。结婚以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陆某和陈某所在地居委会以及当地妇联多次参与调解,均未能缓解双方矛盾。2018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到起诉离婚之时。2019 2月,陈某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陈某再次提出离婚。陆某答辩称儿子陈小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陈某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陆某指控陈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和一黎姓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在该市的某小区租屋同居,并且出示了相关证据,对此陈某表示默认。陆某表示自己抚养小孩,尽到了家庭责任,陈某没有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而且婚内出轨,属于有过错一方。陆某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此外陈某还需赔偿其精神损失 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

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

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陈某第

二次提起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

经过法定时间再次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准许,陆某分得全部财产的

55%,陈某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每月支付陈小某抚养

2000 元。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无过错方在离婚之诉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通常以女性居多,女性为了维系家庭,抚养小孩,可能辞去工作,全身心投入家庭建设,一旦离婚,短期内难以适应社会,获取工作的可能性较小,物质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因为对方的过错,加剧了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其名誉受损,人格减等,还有内心的憋屈无法释放。所有这些损失,受害方均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将根据加害方的过错程度和财产状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无过错的一方如果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承前草创,启后规模

民法典﹒继承编

 

1.不尽赡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遗产

 

案例导入

杨某早年丧夫,身边有一儿子张某,母子俩共同生活。2005年,杨某和陈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和陈某无子女。张某随杨某和陈某共同生活。但是张某对陈某很抵触,双方关系紧张,此外张某不愿意从事劳动,沉迷于游戏和赌博,常常外出不归,挥霍家中财产,未对陈某和杨某尽赡养义务。杨某与陈某婚后经营有方,积累了不少财富,还建起了一栋四层楼的小洋房。2021 2 1日,杨某因病去世。张某要求分割遗产,其主张首先应该分得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其次母亲杨某所有的三分之一财产也应归他所有。陈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某结婚时,张某已年满 17 周岁。 张某对待生母和继父的态度非常恶劣,没有尽到对杨某的赡养义务。而且没有参与家庭建设,纯粹挥霍家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张某酌情少分或不分。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分得 40%的遗产。

 

民法典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所说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这并不是说,继承人就一定能获得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12 30日发布了《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 )》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孝敬老人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责任,也是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然而,总有人虐待老人,完全不承担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却斤斤计较,这种行为是《民法典》无法容忍的。张某对生母不尽赡养义务,对继父态度恶劣,在分配遗产时却提出无理要求,这是为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

 

2. 打印遗嘱有效吗?

案例导入

2012 9 25日,李某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花继承。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春名下,由我父亲李春及李花共同居住。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该遗嘱系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处有李某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师)。李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的第一套房产,声称打印遗嘱是伪造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法院认定打印遗嘱合法有效,李某的第一套房子过户到李春名下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驳回了李花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解读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设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首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现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人已经习惯了打印方式而不习惯手写方式,越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越是要用打印的才正规。但是 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不承认打印遗嘱。实践中打印遗嘱如何制作,打印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存在很多争议。其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打印遗嘱有效的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每页都签字、日期要标明。

 

3. 录音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导入

林奶奶年轻时丈夫不幸去世,她亲手将两个小孩一男一女抚养成人。儿子林飞好逸恶劳,沾染了赌博的恶习,而且长年在外厮混,不肯回家。女儿林艳对妈妈百般孝顺,结婚后把母亲接到家中养老。林奶奶 72岁那年,因病致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林艳辞去工作,专职伺候母亲。林奶奶在临终前,决意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交给女儿继承。林奶奶不会写字,就用录音方式记录自己的遗愿,还叫来自己的哥哥和妹妹以及林艳所在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做见证。林奶奶去世后,林飞将妹妹林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林奶奶的录音遗嘱清楚、明确,没有剪辑加工的痕迹,且有三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合法有效。法院遂判决房屋归林艳所有。

 

民法典解读

所谓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此种遗嘱形式简便易行,已逐渐被一些国家所采用。这种遗嘱的缺点是容易被剪辑、被伪造,遗嘱人有可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假制等弊端的发生,法律必须严格规定录音遗嘱的制作流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随着录音录像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一台手机就可以同步进行录音和录像,以后的技术会更加先进,现代科技为录音录像遗嘱提供了法律上的生存空间,以现代技术和设备为依托,录音录像遗嘱成为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民法典》的“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于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录音遗嘱有效的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记录。

 

4. 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案例导入

1996年,广东东莞桥头镇的罗先生丧偶留下两女一儿,两年后续弦再娶陈女士。在迎娶陈女士之前,罗先生的大儿子罗刚坚决反对,放下狠话说:“如果父亲再娶,就断绝父子关系。”罗先生娶回陈女士后,罗刚离开家庭,在长达 20多年的时间里和父亲没有任何往来,从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罗某和陈女士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位于桥头村的房屋一栋并登记在罗先生名下。2020 8月,罗先生因病去世。而罗先生生前未留下遗嘱,但立下委托书一份,明确将房屋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其他四个儿女也一致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女士并进行了公证。长子罗刚闻讯后,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该房产为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 50%的份额,对该部分财产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可继承 25%的份额,因此不愿协助继母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陈女士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陈女士与罗先生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案涉遗产的继承人有陈女士和罗刚。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罗某自 1998 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后未再回家探望父亲,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罗先生长期患病并多次住院,罗刚作为长子却从未履行过探望、照顾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时也未回去探望,父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法院认定罗刚不享有继承权,罗先生所立委托书合法有效。

民法典解读

为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法院最终认定罗刚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不分罗某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由陈女士继承。罗刚必须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或者遗弃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也确认丧事继承权。

 

5. 胎儿依法享有继承权

 

案例导入

齐某的老伴在 5年前去世,齐某养育了 3个儿子,和儿子一起过日子。不幸的是大儿子奇迹在 2020 2月的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奇迹的妻子李莉怀孕 6个月。齐某精神上受到重大打击,在儿子去世半年后突发重大疾病死亡。安葬齐某后,齐某的次子和三儿子私下分割了齐某遗留的 80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 200万元的房子。李莉得知情况后,提出异议。她认为自己已经怀孕 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她腹中的胎儿有权继承齐某的部分遗产。齐某的两个儿子坚决不同意,认为大哥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遂将两个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奇迹在车祸中丧生,留下了一个遗腹子(又称胎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司法机关应当保护胎儿的合法继承权利,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将遗产中的相应部分留给胎儿。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关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条款充分展示和彰显了民法为“民”和“权”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情怀。通过强化对个体一生各阶段权益和权利的保护,试图突破现有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桎梏,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攸关胎儿利益的相关权益前置至胎儿阶段,无疑实现了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全覆盖。胎儿和自然人是有区别的,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出生以后才具有的。但是胎儿又是自然人的必经阶段,保护胎儿的利益,实际上是在保护早期生命形态的利益。有些国家还保护胎儿的生命,对堕胎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堕胎的禁止性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虽然规定胎儿有继承权,但前提是出生时为活体才能享有继承权。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只是规定了胎儿享有继承权,并没有规定胎儿要承担义务。

 

七、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1.“自甘风险”原则面面观

 

案例导入

某日中午,原、被告文某和夏某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北京市石景山某中学操场上自发进行足球运动。原告文某当守门员,被告夏某射门时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文某左眼上,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

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

足球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球员自愿参加这个运动,

就应当自己来承担损害的后果。被告夏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 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即夏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选择。第三,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甘冒风险,包括行为人以实际参加活动的方式而表示自愿和明知的意思。第四,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缩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该原则的含义是指行为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并且知道或辨识该文体活动易发生经常的、潜在的风险,仍在未受到任何精神或外在强迫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自愿承担风险可能引发的伤害后果,从而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此次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一方面是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 自助行为的法律“通行证”

案例导入

杨某与祝某系远房亲属关系。某天,祝某举办儿子满月酒宴,杨某应邀赴宴。后因其怀有身孕,杨某被安排在祝某房中休息。宴席散去后,祝某发现房中丢失了两条香烟,便和母亲王某在半路追上杨某询问,当时路上行人稀少且无人围观。杨某为自证清白,主动打开随身提包,里面没有香烟。见此情形,祝某当场道歉,并出具一份书面声明:“杨某在本人家喝喜酒期间与本人物品遗失无关,纯属误传,特此声明。”此后两年内,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一天,杨某以精神饱受打击,事过两年仍无法走出受屈辱的阴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祝某和王某为其恢复名誉并张贴书面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虽采取了半路拦截的行为,但这是在合

法利益受损且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救助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且未造成负面后果,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法典解读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保护合法权益,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以必要为限度。条文还强调了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自助行为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条文中还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作为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在认定标准上须严格把握,以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基于房间中的两条香烟丢失而原告曾在被告房中休息过的事实,依据一般人的逻辑思维,对原告产生了合理怀疑。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出于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的情况下,两被告选择了在行人稀少的路上实施拦截并询问原告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两被告并没有强制翻看原告提包、侵害原告身体或财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也没有发表指责原告偷盗香烟等贬低、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在情况澄清后,被告当场道歉并出具书面声明为原告“正名”,明确表示原告与被告家中物品遗失无关。综上,两被告的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实施未超出合理限度,也未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属于民事权利的私力保护行为即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3. 搭乘“顺风车”出车祸,车主要负责吗?

案例导入

2019 6 18日,徐宗刚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城 202线农机市场路段时,与对向任守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乘坐摩托车的原告孙家玉受伤。本次事故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宗刚负主要责任,任守威负次要责任,孙家玉无责任。孙家玉受伤后被送往海城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28天,其中一级护理 4天,其余为二级护理。原告孙家玉支付医疗费 75504.92元。徐宗刚垫付 4000元。经申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孙家玉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家玉左股骨头骨折致左膝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按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应为 1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 17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家玉因交通事故受伤,且该起事故经交警队

处理,徐宗刚负事故主要责任,任守威负事故次要责任,孙家玉无责

任。孙家玉的损失由徐宗刚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不足部分由徐宗刚、任守威按事故责任比例 70%和 30%予以赔偿。又因原告乘坐被告任守威的车辆系好意同乘,原告乘坐被告任守威的车辆一起去工地并未支付费用,为鼓励好意帮助、好意施惠,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任守威的责任,故酌定由任守威承担应赔偿责任的 80%。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徐宗刚给付原告孙家玉经济损失人民币 172295.89 元 ;被告任守威给付原告孙家玉经济损失人民币 19301.45 元。

民法典解读

本案涉及好意同乘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的主要特征: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任守威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被告任守威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施惠而置同乘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4.违反完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安保人要担责

案例导入

2017 6 2日晚 9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郭某带着 2岁的女儿小月,到某商场一楼快餐店准备就餐。就在小月经过店内一木质板材封闭的立柱时,立柱离地 1.2米的缝隙处突然喷射出含油脂及洗涤剂的高温热水,致小月全身被烫伤。事发后,虽然快餐店员工及郭某立即对小月采取了冷水冲洗及送医急救的措施,小月被烫伤的皮肤仍留下了较大的瘢痕,经鉴定,小月的肢体、面部皮肤伤害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事后,小月亲属与涉事商场、快餐店及违规向排水管道排放热水的商场四楼某火锅店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由火锅店、商场和快餐店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 60%、30%、10%的赔偿责任,先行垫付的部分予以扣减。该判决经当事人上诉后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本案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未尽到安保义务。(二)有损害结果。(三)损害结果与未尽到安保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因此在法律运用的过程中,不应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主体随意的进行扩大解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以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从民法原则的角度出发,安保义务应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定的安保义务。二是约定的安保义务。本案中,四楼火锅店是爆裂排水管道的主要使用人,由于其直接将含油脂的热水排入排水管道,致该管道爆裂、喷射热水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月烫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商场作为管理人,亦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提示、警示、修理等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月烫伤负有一定的责任;快餐店明知涉案排水管道有损害而未对该管道周边的区域进行安全警示与隔离,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月所受伤害亦负有责任。故本案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 高空抛物危及“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导入

2019 5 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的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以示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 (极高危组 )、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 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 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 5 26日受伤导致。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 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 1万元,合计 100344.12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庾某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到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从被告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 2019 5 26 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某向庾某某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 92512.29 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条文作出理解:(一)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二)谁高空抛物,谁承担责任。明确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规则。(三)确立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四)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从 2021 1 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编 以案释法

 

2020年全国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111.6万件,判处罪犯152.7万人,总体呈现下降态势。依法快审快结涉疫犯罪案件 5474 6443人,对杀害防疫工作人员的马建国等人依法判处死刑。审结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4.7万件。深入推进禁毒斗争,审结毒品犯罪案件 6.8万件。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执行任务。专项斗争以来,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33053 226495人,结案率 99.4%,重刑率达 34.5%。坚持“打财断血”,依法判处财产刑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1373.7亿元。坚持“打伞破网”,审结公职人员涉黑涉恶“保护伞”犯罪案件 2668件。

审结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2165 3384人,审结权健传销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5万件,涉及金额 2.9万亿元。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28.9万件,依法惩治恶意强行别车、危险竞速飙车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出行安全。

 

 

 

 

一、谁该为我的青春“买单”?

陈某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

 

典型案例

陈某秀参加了高考,成绩还不错,546分。但是陈某秀在万般期待中,就是没有等来她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失望之余,她决定外出打工。多少年来,陈某秀无法放下上大学的梦想,她想参加成人高考,借以弥补人生遗憾。一次偶然的机会,也就是她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那会儿,她竟然发现自己已经“上过一次大学”。学信网是这么显示的:陈某秀,20049 1日起,就读于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离校日期:200771日。天啊!这里一定有“猫腻”!陈某秀急忙向山东理工大学求证,这才发现自己的学籍被同县考生陈艳萍冒名顶替使用。事情曝光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案组,这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的真相也就水落石出了。

原来是同班同学陈艳萍在冒名顶替自己呀!而操盘手竟然是她的父亲陈巨鹏。陈巨鹏伙同妻弟张峰请托相关部门公职人员冯秀振、任书坤等,冒领了陈某秀的录取通知书,然后伪造档案,再进行户籍造假,一番操作之后,陈艳萍终于顺利地进入大学读书,而陈某秀不幸成了“落第才子”。

法律处理

陈艳萍因涉嫌犯罪问题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学历被依法注销;陈巨鹏涉嫌犯罪问题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张峰、冯秀振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相关部门审查调查;其他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和降低退休待遇、降低岗位等级等政务处分。

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某秀寒窗苦读十二载,却被他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她只得外出打工,饱经人生沧桑。陈某秀耽误的青春由谁来买单?法律还了陈某秀一个公道。本案的涉案人员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受到了不同的处分,这是罪有应得,罚当其过。

本案中的涉案人员侵犯了陈某秀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教育对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部分涉案人员为了陈艳萍能够顺利地冒名顶替陈某秀上学而伪造档案、伪造户籍。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他人身份证件,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以及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的涉案党员干部违背了党的“铁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该受到党纪的惩处。对于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的相关涉案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他们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犯了《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应对其进行政务处分。

本案中当事人陈艳萍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假冒别人的姓名,代替他人上学,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突破了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二、  自作孽,不可活

云南马建国刺死疫情防控人员案

 

典型案例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全国各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正在扎实做好防控工作。2020 2 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也是积极响应,作出了具体工作安排。该乡设置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2 6日,案犯马建国和马克龙驾车来到该卡点,车被卡点堵住,无法前行。马克龙遂下车,企图搬除疫情防控路障,卡点工作人员赶紧来劝阻。后马克龙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拿出手机拍摄,以便固定证据。马建国大为不满,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张贵周、李国民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两名工作人员于当日不幸身亡。

法律处理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建国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核准被告人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案犯马克龙已做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

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马建国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马建国明知自己用折叠刀捅刺他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仍然追求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马建国实施了连续的杀人行为,先是用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后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从犯罪客体看,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马建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第四,从犯罪主体看,马建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张玉环再审无罪案

 

典型案例

张玉环涉嫌杀人,警方经过侦查之后,把张玉环当作犯罪嫌疑人带走。起因是这样的:1993 10 24日,江西省进贤县张家村的两名儿童突然不见了,而让人更为惊恐的是,第二天村民们在村庄附近的水库发现了这两名儿童的尸体。随着侦查工作的展开,张玉环被警察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而张玉环之所以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主要依据是:张玉环提供的两份有罪供述;警察在现场发现的一个麻袋、一条麻绳;张玉环手上的两道伤痕。1995 1 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玉环接受不了这一判决结果,当即决定上诉。1995 3 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作出了和原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随后张玉环再次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张玉环及其家人持续申诉。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2020 7 9日,在张玉环被羁押 26 8个月后,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法律处理

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法律分析

张玉环被宣告无罪,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法院对张玉环的无罪认定是正确的。

第一,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第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第三,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玉环是我国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从 1993年失去自由到 2020年被法院宣告无罪,他被羁押了9778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出台相关文件,严禁刑讯逼供,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错案纠错工作机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和《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坚持有错就改、有冤必申,决定再审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判决张玉环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刑事民事责任“算总账”

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

 

典型案例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鹭三人对江西三清山心向往之,计划攀爬巨蟒峰,一番筹划之后,他们赶在夜深人静时分出发了。为了攀爬成功,他们做足了功课,准备好了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张某明一马当先,毛某明、张某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先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在巨蟒峰上共打入 26个岩钉。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某明、张某鹭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他们登上了高峰,心里很爽,好好的自然资源却被破坏了,巨蟒峰在哭泣。鉴于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三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处理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鹭免予刑事处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 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 15万元。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符合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第一,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三清山是风景名胜区,是不可复制的自然资源。三人明知国家对风景名胜实施了严格的保护,他们却公然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罪犯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 26个岩钉,破坏了珍贵的自然资源,情节严重。

第三,从犯罪主体上看,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三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承担责任。

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三人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共同故意犯罪。

三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的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应赔偿损失。刑事责任罚当其罪,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刑事民事责任“算总账”。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五、剑指懒政惰政之“有错难改”

尚某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

 

典型案例

2019 12 10日,尚某某和男友前往驻马店市某区登记结婚,遭遇了不小的麻烦,工作人员说她从 2004 9月至 2005 7月止,先后与 5名男子登记结婚,所以现在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了,最近的一次是在江苏省如东县民政局与一名叫沈某某的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被结婚”五次,真是天方夜谭!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与其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尚某某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其和沈某某的结婚登记,但如东县民政局以没有权限为由答复不予撤销,并作出了《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尚某某遂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 7 19日作出的尚某某与第三人沈某某的结婚登记及如东县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

法律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确认被告如东县民政局于 2005 7 19日作出的原告尚某某与第三人沈某某结婚登记行为无效;被告如东县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尚某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采取删除的补救措施。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民告官”案件,如东县民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理当承担败诉的责任。尚某某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导致“被结婚五次”,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这种行政登记错误对尚某某权利造成了极大侵害,使尚某某不能如期登记结婚。尚某某有权要求如东县民政局撤销其被冒名的第五次错误的结婚登记,但如东县民政局以“无权限撤销”为由拒绝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导致“错上加错”,这是典型的懒政惰政行为。如东县民政局应该自受理案件后,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真相以后撤销尚某某和沈某某的婚姻登记,还尚某某以“自由之身”。懒政惰政危害很大,影响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破坏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尚某某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错误婚姻登记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守护了公民的权利,剑指如东县民政局的懒政惰政行为,向如东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说“不”。法院判决撤销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尚某某被冒名登记的婚姻无效,责令如东县民政局删除无效的婚姻登记信息,保护了尚某某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六、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法案”

因父亲去世请假未获批引发的辞退案

 

典型案例

陆云生的父亲病得不轻,他很着急,于是向公司主管提交请假申请书,请求回家探望父亲,请假时间为 2020 1 6日至 1 13日。在请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前陆云生即赶回老家,结果公司没有准假,陆云生只得匆匆往公司赶,途中得知其父亲已经去世,便再次回老家处理丧事。2020 1 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 1 31日,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陆云生同志,你于 2020 1 5日向公司提出 1 6日至 1 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 1 6日起即擅自离岗回安徽老家,直至 1 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 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 1 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 1 31日起解除。陆云生无法理解公司为什么如此不近人情,在 3 27日的这一天,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5269.04元。

法律处理

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判令公司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5269.04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力,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使用。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陆云生主张其父于202017日去世,于 1 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证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陆云生所请 1 6日至 1 13日的事假在 1 7日后性质发生了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山东栖霞矿难事故迟报瞒报案

 

典型案例

2021 1 10日下午,山东省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22人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山东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市县一体化指挥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计一切代价,穷尽一切手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这次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6847.33万元。省委、省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成立了省事故调查组,经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企业井下违规混存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井口违规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省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均构成迟报瞒报。

法律处理

依法追究贾巧遇等 15名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给予 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其中贾巧遇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顶格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 28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重大的矿山安全事故。该事故是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企业井下违规混存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井口违规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这是一起恶性的事故迟报瞒报案件,涉案公职人员触犯了党纪和政务处分法。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大事故早报、快报早已成为共识。事故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和涉事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职、及时上报、分秒必争、与死神赛跑开展施救工作,这样才可以赢得最佳的救援时机,获得上级部门更早、更专业、更高水平和更强大的救援力量,被困人员或受伤人员可以获得更快的脱险机会。然而,本案中的涉事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迟报时间长达 30个小时,他们采取“能捂则捂、能瞒则瞒、能拖则拖”的处理方式,企图让事故在自己可控制的范围内处理。这样的后果是将受困的 22名工人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错失了被困工人脱困生还的最佳时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案

 

典型案例

2020 3 7日,泉州市欣佳酒店突然垮塌,消息传出去后,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三级调动消防、武警等救援力量 1000多人,展开全方位搜救,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 71人。这一事故导致 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794万元。该酒店为泉州市鲤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来人员集中隔离观察点,外来人员在这里集中隔离。经调查,泉州市欣佳酒店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规划和施工许可,存在非法建设、违规改造等严重问题,特别是酒店实际控制人杨金锵发现房屋基础沉降和承重柱变形等重大事故前兆后,仍然心存侥幸、继续违规冒险经营。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流于形式,导致安全关卡层层失效,最终酿成酒店坍塌的惨烈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法律处理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 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 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人予以诫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建筑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欣佳酒店建筑物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制止和查处,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失察。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行政审批把关失守,并对泉州市欣佳酒店违法建设、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基层政府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长期未予报告和查处,属地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明显漏洞和严重的形式主义。

基层政府超越权限研究出台并实施特殊情况建房政策,违规审批同意建设欣佳酒店建筑物等大量违法建设项目;在治理违法建设历次重大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放任大量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在设置集中隔离观察点时忽视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草率决策。

泉州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失管失察,“打非治违”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没有认真查处违建项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九、推进教育整顿,打造政法铁军

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队长周某腐败案

 

典型案例

周某是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周某本来应该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但是他和当地恶势力团伙来往密切,收受团伙成员欧阳某的贿赂 1万元,自觉充当了欧阳某等人的“保护伞”,为欧阳某等人的涉黄场所“保驾护航”;收受易某新贿赂 1.7万元,充当易某新等人开设赌博场所的“保护伞”;收受某水疗坊老板米某海的贿赂 3万元及贵重物品,违规将市公安局暗访情况向米某海透露;违规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舒某向隆回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黄某言打招呼,致使舒某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取保候审。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严惩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周某被依法查处。

经查,周某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并转移财产,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补助、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和高档烟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钱物;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纵容涉黄涉赌非法活动。

 

法律处理

周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受到司法追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3万元。

法律分析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随着“打伞破网”持续深入,一些案件背后潜藏的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义、不廉等深层次问题得以暴露,政法队伍中出现法纪观、权力观、利益观不正腐败分子,他们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索要、收受财物。他们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伞黑一体”的利益链条,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本案中,周某身为政法队伍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 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人员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政法工作如此重要,对政法系统进行教育整顿是时代所需。为了纯洁政法队伍,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守住“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央决定在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这是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一场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这次政法系统全面整治教育行动,彰显中央整治司法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信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增强责任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某大学涉密文件泄密违规处罚案

 

典型案例

2012 12 14日,某大学收到上级下发的 1份涉密文件。12 17日,学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文件,并要求校党办尽快起草落实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因 12 30日前要将文件清退,为方便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党办负责文稿起草的副主任杨某指示党办机要秘书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了该涉密文件全文。录入时,该机要秘书没有在文件电子版上标注密级,杨某审读时也未作提醒。2012年底至 2013 2月中旬,杨某多次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修改实施意见讨论稿。2013 2 24日,校党委开会研究实施意见讨论稿,要求尽快修订完善。修订完善工作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王某负责。2 25日,杨某把该涉密文件的电子版拷贝到监察处的移动硬盘中,并告知王某:此为涉密文件,需妥善保管。王某随即将该电子版涉密文件交给纪委办张某,但未告知该文件是涉密的。

张某将文件复制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方便修改实施意见讨论稿时使用。5月,该校网站上纪委监察处有关栏目开始运行,王某此时已忘记了杨某拷贝的文件是涉密文件,要求张某将文件发布到学校网站上。此后,多家网站、博客对该文件进行了转载,导致文件大范围泄露,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法律处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纪委书记温某、校党办主任陈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负有监管责任的校党委书记潘某、党委副书记李某在校党委专题会议上作出检查。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杨某在明知该文件涉密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让机要秘书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文件全文;该机要秘书没有进行提醒,更没有拒绝。杨某和机要秘书明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且文件有明确的密级标志,但在录入文件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未对产生的材料作出任何密级标志,此举埋下了巨大的泄密隐患。杨某用普通移动硬盘把涉密文件材料拷贝给王某,既没有给文件标注密级,也未在传递设备上作任何标志进行提醒,只是口头告知;在接到移动硬盘并被告知存有电子版涉密文件的情况下,王某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听之任之;当王某把电子版涉密文件交予张某时并未提醒其为涉密文件,此举也埋下了泄密隐患。为更好地发挥网上宣传教育的效能,王某要求张某把文件上传至连接互联网的单位网站。但在上传之前,没有履行任何保密审查手续,直接导致泄密后果的产生。

窥一斑而知全豹。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泄密事件中涉及的每个责任人员所犯错误并不大,但正是这一个一个的小错误、一环一环的违规操作,最终造成国家秘密大范围泄露。同时,这一事件提醒我们要果断采取措施,防范、补救涉密载体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保密隐患和漏洞,有效遏制泄密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保密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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